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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成文日期:2022年03月15日
标  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签约项目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自贸钦管发〔2022〕11号发布日期:2022年03月16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签约项目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3-16 18:20   来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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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区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片区各有关单位: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签约项目退出管理办法》已经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15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签约项目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以下简称片区)签约项目退出管理,提高土地、厂房、供电、供水等资源要素使用效率,保障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签约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与片区管委签订《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所约定的产业类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项目。

本办法施行前,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项目投资主体签订项目合同书,所约定的产业类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项目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是签约项目入驻片区的前提条件和法律文书,签约双方约定的项目情况、经营场地、优惠政策、安全工程与环境保护、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是开展和实施项目清理、退出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片区产业服务中心牵头负责签约项目退出工作,片区相关部门、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签约项目退出相关工作。

第五条 项目投资主体或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按规定启动项目退出程序: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规定,项目建设与土地使用性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内容不符,且在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60天内未完成整改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土地、海域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认定条件,可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生态环境部门报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已经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五)违反《项目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中有关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计划、经济和社会效益等相关内容、指标的约定,构成解除合同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厂房、场地、办公室用途,从事违法经营或是与签订的《项目合同书》无关的活动,或转租转包获取租金等违规收益的。

(七)不按照相关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使用费等相关费用,且在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未完成整改的。

(八)在项目申报审批程序中,提供虚假信息获取许可资格,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或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项目投资主体或业主主动退出项目的。

(十)项目存在其他需要解除合同或退出情形的。

第六条 片区相关行业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定期对签约项目后续的推进、履约等情况进行检查、认定、评价,作为评判项目退出的依据。

(一)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负责定期对签约项目遵守规划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情况进行检查,对签约项目是否构成违反规划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情形进行认定;如有违反,应及时将情况向片区产业服务中心反馈。

(二)片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定期对签约项目遵守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签约项目是否构成违反安全生产情形进行认定;如有违反,应及时将情况向片区产业服务中心反馈。

(三)片区产业服务中心会同招商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签约项目履约评价,及时发现和掌握签约项目存在的违约情况,综合评判是否启动项目退出程序。

第七条 项目投资主体或业主因存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第(十)款规定情形,被动退出签约项目的,按照以下程序实施退出:

(一)提醒约谈。片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日常检查、服务中发现签约项目存在违约风险,无法继续履约的,应及时将风险情况向片区管委报告,由片区管委指派产业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违约风险进行评估核实。经评估核实后,认为确实存在退出风险的,由片区产业服务中心向项目投资主体或业主发送履约提醒函,必要时可会同相关部门约谈项目投资主体或业主。

(二)调查取证。对项目投资主体或业主进行提醒或约谈30天后,项目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约情形仍然未得到消除或改变的,由片区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其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调查取证并作出违法、违规认定;违反《项目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的情形,由片区产业服务中心调查取证并作出违约认定。

(三) 通知整改。片区产业服务中心根据片区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及违法、违规、违约认定结果,向符合本办法规定退出条件的项目依法下迖《限期整改通知书》。项目业主应在收到通知书后,按通知要求进行整改。

(四) 复核检验。整改期满,片区产业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片区相关部门,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检验。经复核符合整改要求的,恢复为正常推进项目;经复核不符合整改要求的,作为退出项目处理。

(五) 退出认定。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符合本办法规定退出条件的,由片区产业服务中心报片区管委会批准后,向项目投资主体或业主发送《签约项目退出审查认定书》,载明认定的事实、依据、结论及退出方式。

第八条 项目投资主体或业主主动提出退出项目的,按照以下程序实施退出:

(一)退出申请。项目投资主体或业主向片区产业服务中心书面提出退出申请,说明项目退出的原因及相关事实。

(二)复核检验。片区产业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片区相关部门,对项目投资主体或业主提出的退出原因及相关事实进行复核检验,提出处置意见。

(三) 退出认定。对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继续推进的签约项目,由片区产业服务中心报片区管委会批准后,向项目投资主体或业主发送《签约项目退出审查认定书》,载明认定的事实、依据、结论及退出方式。

第九条 对于已经认定退出的签约项目,片区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一)片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项目违反规划建设、土地管理等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负责协调钦州港区生态环境局,对项目违反环境保护等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片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工作职责对项目违反安全生产等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移交有执法权限的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三)片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等部门及相关收费单位,按照各自职能清算因享受优惠政策应收未收的各项经费,对已享受的政策性奖励及补助资金,以及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而已享受优惠的减免税款依法予以追缴。

第十条 经认定为退出项目,在片区产业服务中心向项目投资主体或业主送达《签约项目退出审查认定书》,且经片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等部门及相关收费单位办结经费清退后,由片区招商服务中心负责,与项目投资主体或业主对接办理终止合同、解除合同等相关手续。

在办理终止合同、解除合同等相关手续过程中,涉及合同纠纷诉讼的,由片区管委指定部门或单位负责起诉或应诉。

第十一条 项目投资主体或业主对片区管委及相关部门作出的提醒约谈、调查取证、通知整改、复核检验、退出认定、合同解除等具体处理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复议或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片区招商服务中心应将本办法有关签约项目退出的规定内容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必要时,应将本办法有关签约项目退出的规定条款纳入《项目合同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产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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