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长者专区
简体版|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投资招商 > 政策文件
发文单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成文日期:
标  题:钦州港片区管委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深化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支持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自贸钦管发〔2020〕39号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9日

钦州港片区管委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深化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支持措施》的通知

2020-12-29 09:46   来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协调指导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深化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支持措施》的通知

自贸钦管发〔2020〕39号

片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管委同意,现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深化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支持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深化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支持措施

为促进外商投资,维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加快打造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门户港、向海经济集聚区和中国—东盟合作示范区,高标准建设好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以下简称钦州港片区),特制定如下支持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领域

(一)全面落实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清理和消除外商投资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投资经营等环节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限制和隐性壁垒。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

(二)鼓励外商投资临港产业。鼓励外商投资绿色化工、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支持外商投资参与面向东盟的跨境绿色化工、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物医药等跨境产业链项目,鼓励将跨境产业链的关键环节落户钦州港片区。

(三)鼓励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支持外商投资港航物流、国际贸易、大宗商品交易、港口运营管理以及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交割、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支持外商独资设立经营性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支持外商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第三方检验检测、涉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支持外商投资参与跨境贸易、跨境物流、跨境电商、跨境金融保险、跨境数据中心等项目。

(四)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和服务便利化改革,鼓励更多外资投向高新技术和民生健康领域。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科创平台、科技园区、孵化基地等。

(五)实施更开放的总部经济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人才引进、人员出入境、通关便利等政策,支持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行业领军企业、隐形冠军等外商投资的总部企业以及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落户钦州港片区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

二、进一步加大外商投资支持力度

(六)鼓励新设立外资企业。对钦州港片区挂牌(2019年8月30日,含)以来在钦州港片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登记注册并按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完成初始报告起半年内在商务部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给予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外资企业增资进资。外资企业自钦州港片区挂牌(2019年8月30日,含)以来在钦州港片区设立或已设立的企业,没有超过正式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或行政批复性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对其2019年8月30日(含)以后利用商务口径实际到位外资向钦州本地供应商采购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按照该部分固定投资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以上(六)、(七)条适用于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独立法人企业。由市或各县区、园区推荐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奖励资金按获奖企业税收收入分享比例由市或各县区、园区财政和片区财政共同分担。

(八)鼓励外资企业扩大对外贸易。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申领原产地证书,并利用原产地证书提高通关效率、获得进出口关税减免优惠。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信用培育力度,使更多符合认证标准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成为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创新贸易方式开拓市场,鼓励外资企业通过中欧班列、铁海联运班列、货运航线、跨境电商等途径扩大外贸进出口。

(九)加大对外资企业生产要素支持力度。在钦州港片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号)。对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给予保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列入自治区重大外资项目库的项目,在用地、交通运输、通信、用电、用水、用能等方面给予优先保证,在用地指标、联席审批、外汇管理、通关便利化、信用额度、发展问题协调等方面,协助自治区层面给予统筹协调和优先支持。

(十)加大对外资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积极保障重点外资企业融资需求。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金融创新试点框架下,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跨境人民币双向流动便利化、人民币NRA账户离岸划转、境内信贷资产跨境转让业务。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科创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

三、支持外资企业降低经营成本

(十一)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十二)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鼓励外资工业企业从工艺、技术、设备等创新链各环节开展技术改造升级,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升级传统产业,推动重大创新技术和产品应用、工业基础能力提升、新动能成长,提高劳动生产率。实施技术改造设备投资补助,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产出效益好的“千企技改”工程项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千企技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58号)相关规定,对设备投资分类分档予以补助。

四、进一步保护外商合法权益

(十三)保障外商投资待遇公平。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工作机制,积极营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钦州港片区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获取人力资源、资金、土地使用权和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十四)保障外商合法经营活动。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各有关单位一律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支持外贸企业、跨国企业因办公自用等原因需要通过专线等方式跨境联网时,向依法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租用。

(十五)保障外商投资的收益处置权。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允许外商依法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银行设立的账户内资金自由进出、沉淀、购买金融产品等。

(十六)支持外商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全面落实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国家标准化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家医疗器械、食品药品、信息化产品等标准制定,提高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修订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确保内外资企业平等享受标准化专项资金补助。

(十七)保障外商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各部门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采购需求确定、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

(十八)加强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维护。发挥中国(广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广西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分中心作用,进一步健全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行政司法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推动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十九)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制度。优化外商投资项目、外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服务程序,精简审批材料,推行全流程互联网“不见面”审批。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简易注销登记。建立外商投资全生命周期服务的工作机制,实施重大外商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机制和“直通车”制度,落实项目责任人,实施“一对一”代办服务。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受理解决外资企业各种投诉和问题,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求偿权和监督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高效便捷的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体系。

(二十)提升外商来华工作便利度。为外籍人员办理出入境和工作许可提供便利,优化提升外籍人才服务水平,建立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服务通道。

(二十一)不重复奖励原则。同时符合本政策支持措施和其他相关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制度创新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提示:

    由于机构整合,中马钦州产业园区政务服务平台已合并到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政务服务平台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