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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公示信息

2025-06-30 15:25   来源: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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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 行政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内容 行政检查依据 备注
对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主体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1.对在用计量器具开展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在用计量器具是否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对制造、修理、销售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第十六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市场监管
对计量授权机构实施证后监督检查 计量授权机构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对被授权的单位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被授权单位承担授权的检定、测试工作,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部门规章】《计量授权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第十四条 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开展授权的计量检定、测试工作,必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市场监管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市场监管
对辖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的监督抽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管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检查 市场主体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1.经营主体资格;
2.经营活动范围;
3.经营场所;
4.相关许可和资质;
5.经营行为。
【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进入涉嫌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市场监管
对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 市场主体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1.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查阅、复制、收集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3.向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4.依法责令市场主体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5.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的银行账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收集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三)向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四)依法责令市场主体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五)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的银行账户;(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管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飞行检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1.对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2.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3.查阅、复制有关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三款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应急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三)查阅、复制有关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取自查自改措施,依法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场监管
有机产品认证监督检查 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飞行检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1.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
2.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
3.对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4.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
5.对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6.对有机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
7.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2.【部门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
  (一)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
  (二)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
  (三)对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
  (五)对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六)对有机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
  (七)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市场监管
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 获得3C认证的单位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飞行检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1.现场检查;
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3.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2.【部门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市场监管
自愿性认证(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监督检查 获得自愿性认证的企业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飞行检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2.【部门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
市场监管
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产者、经营者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
对商品计量和相关市场计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主体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检查经营者是否配备供需双方清晰可见,且有防作弊装置和准确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计量器具,生产、销售定量包装的商品是否在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明内装商品的净含量,其计量偏差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1.【部门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修订))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2012修正)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计量监督实行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对与国民经济及人民生活关系较大的计量进行重点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调查与被监督的计量行为有关的活动;
  (二)进入生产、经营场地和产(商)品存放地检查、抽取样品;
  (三)查阅、复制与被监督的计量行为有关的支票、发票、账册、合同、凭证、文件、业务函电等资料;
  (四)使用技术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据材料;
  (五)登记保存有关计量违法行为的计量器具、产(商)品。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计量监督检查,不得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不得擅自处理、转移被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保存的有关计量违法的物品。
市场监管
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进行监督检查 用能单位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飞行检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检查用能单位是否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是否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并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 【部门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
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获得认证证书的企业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飞行检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认证证书的合法性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 【部门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22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市场监管
商品条码监督检查 市场主体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 1.【部门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
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获得认可证书的企业或机构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飞行检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认证活动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资质 【部门规章】《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22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
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主体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
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主体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市场监管
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负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2.【部门规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
对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 市场主体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企业登记事项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2.【行政法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五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3.【部门规章】《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被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
对流通领域商品和服务质量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产品标识、合格证、说明书、索证索票、台账等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3.【部门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三款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市场监管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场主体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1. 企业资质与登记事项;
2. 直销活动规范性;
3. 直销员管理;
4. 计酬与经营行为;
5. 信息报备与披露;
6. 经营活动场所 ;
7. 合作方与经销商管理。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2.【部门规章】《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负责对直销培训进行监管;商务部负责制定《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的规范式样。
3.【部门规章】《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直销企业应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市场监管
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检查 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市场监管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1.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3.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4.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5.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6.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2.【部门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相关数据,包括采用截屏、录屏、网页留存、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市场监管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类市场经营主体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随机检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商品混淆、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有奖销售等违法促销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19年修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方便查处的原则指定管辖。
  上级监督检查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监督检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场所,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数量、价格;
    (四)可以书面形式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暂停销售,听候处理。
市场监管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市场主体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
、联合检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1.证照及相关资质;
2.生产与经营过程;
3.安全管理与应急措施;
4.特种设备管理;
5.市场经营行为。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市场监管
对特殊标志侵权行为的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1.询问有关当事人;
2.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3.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4.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账册等业务资料。
【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
    (二)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三)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账册等业务资料。
市场监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现场检查、举报核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2.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修订) 第十三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市场监管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现场检查、举报核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2.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2号)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市场监管
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场主体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1.企业资质与登记情况;
2.拍卖活动规范性;
3.数据填报与信息管理;
4.其他监管内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 第五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场监管
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1.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检查;
2.对市场形成价格行为的检查;
3.对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检查;
4.对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第十九条 价格、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对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经审批随意乱收费等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市场监管
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市场主体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1.经营资质。
2.交易行为。
3.场所管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
对旅游市场、旅游经营行为、旅游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市场主体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1.经营资质。
2.经营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市场监管
对食盐违法行为的检查 食盐生产经营单位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随机抽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食盐进销台帐,食盐批发资质,食盐质量安全,碘盐加工和市场供应,非碘盐生产和销售。 1.【部门规章】《食盐专营办法》(2017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2.【部门规章】《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要求,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增加对食盐质量安全抽样检验的频次,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风险监测、抽样检验、案件查处等工作中,发现食盐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盐质量安全风险。
市场监管
对棉花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棉花经营者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1.产品标识、合格证、说明书、索证索票、台账等;
2.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第二十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棉花经营单位的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棉花经营有关的合同、单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市场监管
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抽检 食品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抽样检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委托生产、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督抽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市场监管
对涉嫌违反质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检查 市场主体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产品的检验报告、产品标识、合格证、说明书、索证索票、台账等;涉嫌违反质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市场监管
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监督检查 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单位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生产销售单位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等。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六条第(三)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市场监管
对食品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随机抽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九十条 食品添加剂的检验,适用本法有关食品检验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第一款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3.【部门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市场监管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管
对棉花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场主体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抽样检验。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1.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2.麻类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麻类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
3.毛绒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毛绒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
4.茧丝经营者收购桑蚕鲜茧是否按要求进行仪评;未经质量公证检验的茧丝质量、数量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茧丝的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棉花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所需样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从收购、加工、销售、储备的棉花中随机抽取,并应当自抽取检验样品之日起3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的检验不得收取费用,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八条: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市场监管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餐饮服务企业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抽样检验。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市场监管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生产(一类生产备案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1.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2.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3.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市场监管
对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药品零售经营企业以及药品使用单位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抽样检验、随机抽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1.对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对药品经营企业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一百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第一百零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4修订) 第五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
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抽样检验、随机抽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1.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
2.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
3.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市场监管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零售经营企业以及药品使用单位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24修订)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
对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化妆品经营(使用)市场主体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抽样检验、随机抽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1.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2.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3.国产、进口特殊(普通)化妆品是否注册(备案);
4.是否存在自行配制化妆品行为;
5.最小销售单元是否有标签;
6.进口化妆品是否使用(加贴)中文标签;
7.标识标签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8.化妆品广告是否真实、合法;
9.是否存在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行为;
10.是否按标签标识要求贮存化妆品;
11.抽样检验化妆品是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12.抽样检验化妆品是否符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七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当予以注明。
市场监管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企业 重点检查、日常随机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定点检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是否取得经营许可、许可是否合法有效;人员是否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是否依法依规经营,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落实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 交通运输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查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重点检查、日常随机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定点检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从业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单位 重点检查、日常随机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定点检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从业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是否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是否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等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
道路运输安全检查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企业 重点检查、日常随机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定点检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是否取得经营许可、许可是否合法有效;人员是否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是否依法依规经营,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落实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 交通运输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的监督检查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重点检查、日常随机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定点检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经营资质、人员管理、车辆以及设施管理、安全生产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
水运工程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单位 重点检查、日常随机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定点检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从业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
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费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行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和管理的安全费用情况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六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2.【规范性文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 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行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应急管理
对安全生产评价、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行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评价、检验、检测机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2.【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应急管理
对非煤矿山企业劳动条件、安全状况、作业场所、生产设备、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行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非煤矿山企业劳动条件、安全状况、作业场所、生产设备、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等情况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应急管理
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监督检查 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行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八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 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行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应急管理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行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 1.【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三十五条: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应急管理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行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2.【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应急管理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行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应急管理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情况隐患排查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行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情况隐患排查情况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2.【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应急管理
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行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2.【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应急管理
对尾矿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行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尾矿库安全生产情况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2.【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应急管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定期演练和备案等事项的监督检查 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行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定期演练和备案等事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2.【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3.【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2019年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行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2.【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一)发包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投入等情况;
(二)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应当依法取得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投入落实、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技术力量配备、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格和持证等情况;
(三)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等行为。
应急管理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情况监督检查 市政共用设施权属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情况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发布,2015年修改)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文件和资料;(二)发现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责任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并提出整改措施。 城市管理
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古树名木养护情况定期检查 古树名木养护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古树名木养护情况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9号公告)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养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一)特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三个月检查一次;(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三)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年检查一次。
    在检查中发现古树名木生长有异常情况或者环境状况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保护和救治措施,并将检查情况和采取措施处理过程记入古树名木图文档案。
城市管理
对燃气质量的行政检查 燃气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燃气质量情况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及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燃气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及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情况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施行,2023年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对执法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予以处置。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有关部门应当责令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内撤出相关人员,并责令暂时停止使用该设施;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城市管理
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行政检查 排水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情况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三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2.【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施行)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城市管理
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查 户外广告设施权属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否规范、安全等情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公布,1995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订公布,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部门规章】《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1996年9月28日建设部建城542号颁发,同日实施)第六条:广告、霓虹灯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经常检查,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应立即修饰。过期或失去价值的广告、霓虹灯,应及时更换或拆除。第七条:城建监察人员,要加强监督管理,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不整洁、影响市容观瞻的,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责令维护管理责任单位限期修饰直至拆除。
城市管理
对市容市貌和城市街道清扫保洁的检查 1.维护市容市貌的企业
2.负责城市接待请示保洁的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市容市貌和城市街道清扫保洁情况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33号,2007年11月28日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
城市管理
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履行责任区制度的检查 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履行责任区制度的情况     【地方性法规】《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12月27日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并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责任人开展工作,监督其履行责任,并定期组织检查。
城市管理
对绿化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养护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负责绿化管理的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对绿化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养护责任的情况     【地方性法规】《钦州市中心城区绿化条例》(2021年9月1日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三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化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养护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并给予技术指导。 城市管理
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的监督检查 负责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的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情况     【地方政府规章】《钦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2 号,2019年9月27日钦州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主城区、滨海新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
对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城市道路挖掘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实施情况     【地方政府规章】《钦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2 号,2019年9月27日钦州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管线产权单位的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科学制定全市城市道路挖掘半年工作计划,对全市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的监督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情况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二十九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城市管理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检查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情况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
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检查 负责养护、维修工程的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情况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城市管理
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检查 城市桥梁施工作业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情况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2003年10月10日公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情况,避免城市桥梁发生损伤。 城市管理
城市桥梁检测评估 城市桥梁维护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城市桥梁情况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2003年10月10日公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对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 
    经常性检查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检。 
    定期检测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可靠性等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特殊检测是指当城市桥梁遭遇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人为事故后所进行的可靠性检测评估。
城市管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年9月18日公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城市管理
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排水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2015年1月22日公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城市管理
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的检查 各类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     【部门规章】《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2002年9月23日公布,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管理
燃气供求状况的监测、预测和预警 燃气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燃气供求状况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情况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城市管理
城市照明能耗检查 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维护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城市照明能耗情况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2010年5月27日公布,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城市管理
城市照明设施监管 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维护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情况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2010年5月27日公布,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城市管理
城市供水水质检查 城市供水单位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城市供水水质情况     1.【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2007年3月1日公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和督察,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二十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委托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或者其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2000年9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根据根据2023年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
城市供水水压检查 城市供水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城市供水水压情况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2000年9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根据根据2023年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
城市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检查 城市供水企业、供水设施所有者或者管理单位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管理情况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2000年9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根据根据2023年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
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场检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五证公示情况、预售资金缴存情况、一房一价销控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情况进行检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含分支机构) 现场检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现场检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 现场检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遵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
建筑业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建筑类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按权限管理建筑企业及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机构及从业人员。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
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 建筑类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按权限管理建筑企业及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机构及从业人员。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
注册建造师的监督检查 建筑类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按权限管理建筑企业及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机构及从业人员。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2007年起施行,2016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监督检查 建筑类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按权限管理建筑企业及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机构及从业人员。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2018年第三次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

对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建筑类企业、造价咨询类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监督管理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三次修改)第二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筑类企业、造价咨询类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监督管理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住建部令第150号发布,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
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类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和判定依据、主要检查项目、承检单位范围等,确定检查对象和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
2.检查责任:根据检查方案,组织专家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通过检查资料、现场随机抽查项目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处理责任:汇总相关数据和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制作下发整改意见书或执法建议书,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承检单位收到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必要时应复检1次;
4.监管责任:强化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1—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1—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发布,2016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1—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2.同1—1.1—2.1—3。
3.同1—1.1—2.1—3。
住房和城乡建设
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类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和判定依据、主要检查项目、承检单位范围等,确定检查对象和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
2.检查责任:根据检查方案,组织专家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通过检查资料、现场随机抽查项目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处理责任:汇总相关数据和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制作下发整改意见书或执法建议书,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承检单位收到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必要时应复检1次;
4.监管责任:强化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公布,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2.同1。
3.同1。
4.同1。
住房和城乡建设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施工图审图机构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和判定依据、主要检查项目、承检单位范围等,确定检查对象和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
2.检查责任:根据检查方案,组织专家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通过检查资料、现场随机抽查项目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处理责任:汇总相关数据和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制作下发整改意见书或执法建议书,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承检单位收到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必要时应复检1次;
4.监管责任:强化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勘察文件审查情况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二次修改)第四条、第十九条;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2.同1—1。
3.同1—1。
4.同1—1。
住房和城乡建设
物业专项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 现场检查、查阅台账资料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包含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项目情况,落实服务信息公示工作情况,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管理情况,物业服务日常开展情况,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等。 1.【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2.【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公布,自2008年起施行)第五条第二款;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33号)修订)第六条第一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督检查 在建房屋市政工程 到现场或书面材料提交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有关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修订)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
建筑节能专项执法检查 在建房屋市政工程 到现场或书面材料提交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建筑节能专项执法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60号公告发布,2019年修正)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
绿色建筑发展情况监督检查 在建房屋市政工程 到现场或书面材料提交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绿色建筑发展情况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60号公告发布,2019年修正)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七)加强监督检查;
3.【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桂建发〔2019〕11号):四、切实加强绿色建筑监管主体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
对建设领域中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的监督检查 在建房屋市政工程 到现场或书面材料提交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对建设领域中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十一条;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60号公告发布,2019年修正)第五条;
3.【部门规章】《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2001年建设部令第109号)第十九条;
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桂建科字〔2005〕3号)第六条、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在建房屋市政工程 到现场或书面材料提交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五条;
2.【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公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及动态监督检查 在建房屋市政工程 到现场或书面材料提交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及动态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四条;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在建房屋市政工程 到现场或书面材料提交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修订)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
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在建房屋市政工程 到现场或书面材料提交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 141号发布,2015年修正)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 在建房屋市政工程 到现场或书面材料提交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
对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禁止使用粘土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建房屋市政工程 到现场或书面材料提交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对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禁止使用粘土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三届第16号公告)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
城乡规划许可监督检查 取得建设用地、工程和市政规划许可的单位、企业及个人 现场检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对城乡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自然资源
矿产督察 本市矿山企业 现场检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实地检查矿山企业是否履行采矿权人义务,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二、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 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改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0号) 自然资源
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的监督检查 土地复垦义务人 现场检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土地复垦情况 1.《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五条、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第四十四条、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 采矿权人 现场检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
不动产测绘的监督检查 开展不动产测绘类企业 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核、抽检、实地调研等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测绘机构提交使用于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测绘成果等资料 1—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
1—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2—1.同1。
2—2.【规范性文件】《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0〕9号)第十一条:检验单位应当制定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检验单位组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检验人员,开展检验工作。
3.【规范性文件】《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0〕9号)第十七条:受检单位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报告,并抄送检验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4—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自然资源
海域使用监督检查 涉海类企业 实地检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检查用海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上述活动是否符合批准的海域使用范围、用途等。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 者个人提供海域使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海域使用的有关问题作出 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占用的海域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 违法行为。
2.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43号公布)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管辖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海洋
无居民海岛保护、合理利用情况和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涉海涉岛类企业 实地检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检查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是否经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符合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保护海岛生态、形态和资源的各项制度是否得到贯彻落实;有无破坏海岛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海岛利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海岛利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所利用的海岛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工作。
海洋
海底电缆、管道监督检查 涉海类企业 实地检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检查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和铺设施工是否经过批准;是否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是否符合批准文件的相关规定。 1.【行政法规】《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国务院令第27号公布)
第十四条:主管机关有权对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维修、改造、拆除、废弃 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可处以警告、 罚款直至责令其停止海上作业。前款所列处罚的具体办法,由主管机关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公布)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规定,对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进行定期巡航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
3.【部门规章】《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公布)
第十八条第一款:主管机关可对进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维修、改造、拆除等活动的船舶进行监视或检查。进行上述活动的船舶应为主管机关海洋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提供方便。
海洋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事中事后监管检查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检查 【法律】《森林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2.【法律】《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3.【部门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地单位使用林地情况的监管,督促用地单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林业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监督管理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主席令第一二六号公布,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二)对野生动物进行检验、检测、抽样取证;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令第29号发布并实施,2016年2月6日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23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设施,种源来源,人工繁育档案等监督检查。
林业
对木材经营(加工)检查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木材经营(加工)检查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加工)无合法来源的木材,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11月1日国家林业局官网权威发布)附件3第二项“关于‘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事项”第三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经工商登记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抽查重点是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核对企业库存和木材原料来源是否合法。”
林业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在林业用地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森林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3.【部门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地单位使用林地情况的监管,督促用地单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林业
对自然保护地的监督检查 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综合执法局 对自然保护地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2.【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修订)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3.【部门规章】《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自然公园的监督检查工作,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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