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长者专区
简体版|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数据资源 > 收费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年版)

2025-12-08 16:21   来源:价格和收费管理处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桂价费〔2014〕87号、桂价费〔2016〕71号、桂交规〔2019〕6号、桂交规〔2021〕2号、桂交财务函〔2022〕43号、桂交规〔2023〕11号、桂交财务函〔2023〕661号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1.城市道路:摩托车0.5~2元/次。汽车(按不同区域不同车型实行差异化收费),免费停放时长:15-60分钟,若按计时收,1~4元/小时,24小时内最高限价60元。
2.政府投资或垄断性经营的公共停车场:摩托车:0.5~5元/次。汽车(按不同车型实行差异化收费),免费停放时长:15-120分钟,若按计时收,1~3元/小时,24小时内最高50元; 若按次收,24小时内,5~35元/次。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桂价费〔2016〕6号等

授权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三、船舶过闸费


1.0元/总吨次,暂按0.6元/总吨次收取。

桂价费〔2014〕80号、桂价费〔2015〕19号、桂价费〔2016〕91号,桂发改收费〔2022〕1344号、桂发改收费〔2022〕1345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桂价费〔2005〕116号、桂价费〔2007〕572号、桂价费〔2012〕47号、桂价费〔2017〕52号

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吊车费

吊车费由出车费和台班费组成,台班费时间从吊车在事故地开始作业算起至将事故车吊好为止。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五、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不低于0.85元/吨,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桂价格〔2015〕117号、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等

授权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不低于1.2元/吨,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六、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城镇居民:3~9元/户·月或0.4元/立方米、0.47元/吨(随水征收);暂住居民:1.3~5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桂价费〔2008〕429号等

授权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七、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设区市(不含市辖县)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26元/月,其他县(市)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25元/月,农村居民主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20元/月,副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统一为5元/月。

桂价费〔2005〕267号、桂价费〔2012〕57号、桂价费〔2017〕53号

价格主管部门

广电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八、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桂价费〔2009〕443号、桂价费〔2013〕111号、桂价费〔2016〕33号、桂价费函〔2016〕92号、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

价格主管部门(自治区级交易平台);授权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县级交易平台)

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九、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桂价费字〔1999〕132号、桂价费〔2007〕572号、桂价费〔2013〕95号、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桂发改收费规〔2023〕1185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十一、住房物业管理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桂价格〔2018〕108号、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等

授权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定价范围为城镇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十二、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1.按床位数计收的,0.8~3.4元/床‧日;
2.按医疗废物产生量计收的:2~5元/公斤或50~1200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设区市相关文件。

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等

授权的设区市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
1.焚烧处置(含固化、填埋):4元/公斤;
2.物化处置(含固化、填埋):4元/公斤;
3.固化处置(含填埋):2元/公斤。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设区市相关文件。

注:上述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4年底。

关联文件:

    提示:

    由于机构整合,中马钦州产业园区政务服务平台已合并到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政务服务平台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