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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园区行政审批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工程投资总额的1.5%。 | 政府制定,钦州市物价局 | 1.《关于做好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综〔2015〕4号) 2.《关于核定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新增收费工程类别收费标准的批复》(钦市价费字〔2011〕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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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园区行政审批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1.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达三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他民用建筑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要求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1500元;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1000元,其他县级(含县城)城市800元。 2.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除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项目总建设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8元;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元。 |
政府制定,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462号) | |
| 3 |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园区行政审批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 2.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征收标准2倍征收) |
政府制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厅 | 《关于调整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桂财税〔2016〕42号) | |
| 4 |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园区行政审批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 1.天然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3.7元/平方米,人工草地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4.2元/平方米。 2.草原海拔在800米(含)至1200米(含)之间的草原植被恢复费,按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1.2倍缴纳。海拔在1200米以上的,按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1.3倍缴纳。 3.草原地块落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按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1.2倍缴纳。 4.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的,按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缴纳。 |
政府制定,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 | 《关于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发改价费规〔2025〕109号) | |
| 5 |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园区行政审批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政府制定,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 |
《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费〔2017〕37号) | |
| 6 |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园区行政审批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海域使用金 | 政府性基金 | 海域使用审核。 | 参见财综〔2018〕15号 | 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家海洋局 | 《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 |
| 7 |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园区行政审批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政府性基金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 | 参见财综〔2018〕15号 | 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家海洋局 | 《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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