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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1-01-14 15:29   来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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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
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定价方法(方式)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桂交财务发〔2009〕66号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发展改革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桂价费字〔2007〕161号
桂价费〔2014〕87号
桂价费〔2016〕71号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1、汽车1~50元/辆·次或50~280元/辆·月;
2、二轮摩托车、电单车、自行车0.5~8元/辆·次或20~60元/辆·月;
3、三轮车1~3元/辆·次或月票60元/辆·月。
桂价费〔2016〕6号 授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0.2~40元/辆·次或1~2元/辆·15分钟、1.5元/辆·30分钟、1~5元/辆·小时。
桂价费〔2016〕6号 授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
三、船舶过闸费
0.6元/总吨次。 桂价费〔2014〕80号、桂价费〔2015〕19号、桂价费〔2016〕91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 (一)拖车费 1.一类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20座以下客车,5里程(公路)244元;10里程(公路)280元;15里程(公路)316元;20里程(公路)352元;25里程(公路)388元;30里程(公路)424元;35里程(公路)460元;40里程(公路)496元;45里程(公路)532元;50里程(公路)568元;每增加5公里加收36元。
2.二类车2~5吨(含5吨)货车,20~36座客车,5里程(公路)360元;10里程(公路)408元;15里程(公路)456元;20里程(公路)504元;25里程(公路)552元;30里程(公路)600元;35里程(公路)648元;40里程(公路)696元;45里程(公路)744元;50里程(公路)792元;每增加5公里加收48元。
3.三类车5~8吨(含8吨)货车,37~50座客车,5里程(公路)488元;10里程(公路)552元;15里程(公路)616元;20里程(公路)680元;25里程(公路)744元;30里程(公路)808元;35里程(公路)872元;40里程(公路)936元;45里程(公路)1000元;50里程(公路)1064元;每增加5公里加收64元。
4.四类车8~15吨(含15吨)货车,51座以上客车,5里程(公路)612元;10里程(公路)696元;15里程(公路)780元;20里程(公路)864元;25里程(公路)948元;30里程(公路)1032元;35里程(公路)1116元;40里程(公路)1200元;45里程(公路)1284元;50里程(公路)1368元;每增加5公里加收84元。
5.五类车15吨以上车辆,5里程(公路)732元;10里程(公路)840元;15里程(公路)948元;20里程(公路)1056元;25里程(公路)1164元;30里程(公路)1272元;35里程(公路)1380元;40里程(公路)1488元;45里程(公路)1596元;50里程(公路)1704元;每增加5公里加收108元。
6.本标准以拯救车拖车里程5公里为基本计算单位,不足5公里的按5公里计算。
7.货车车型按实际核载重量分类;拖运载货车时,按以上收费标准的130%计收。
8.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为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车辆的拯救,按以上收费标准加收10%。
桂价费〔2005〕116号、桂价费〔2007〕572号、桂价费〔2012〕47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吊车费 1.一类吊车8吨(含)以下,出车费112元/台,台班费120元/小时。
2.二类吊车8~25吨(含),出车费240元/台,台班费800元/小时。
3.三类吊车25吨以上,出车费384元/台,台班费1440元/小时。
桂价费〔2005〕116号、桂价费〔2007〕572号、桂价费〔2012〕47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吊车费由出车费和台班费组成,台班费的时间从吊车在事故地开始作业算起至将事故车吊好为止。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五、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0.8~1.4元/吨。 桂价综〔2018〕25号 授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0.8~1.5元/吨。 桂价综〔2018〕25号 授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
六、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城镇居民:3~9元/户·月或0.4元/立方米、0.47元/吨(随水征收);暂住居民:1.3~5元/户·月。 桂价费〔2008〕429号 授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0.15~3.5元/人·月或2~30元/间·月、6~3700元/月、29.5~80元/吨、0.1~16元/平方米·月、0.17~0.33元/吨(随水征收),设立圆形垃圾桶5~240元/桶;
2.餐饮娱乐业2~4元/箩·次或9元/桶、7.5~500元/月、4~15元/厢·月、7~20元/桌·月、60~80元/吨、0.5~0.8元/平方米·月、1.5元 /吨(随水征收);
3.市场摊点0.5~5元/摊·天或9元/桶、10~100元/月、1.5~80元/吨,流动摊点0.5~4元/日·摊、1.5元 /吨(随水征收);
4.宾馆饭店、招待所按0.4~3元/床·月或4~1000元/月、9元/桶、60元/吨、0.8元/平方米·月;
5.生产加工企业0.53~100元/吨或15~80元/月、9元/桶、0.53元/吨(随水征收);
6.餐饮娱乐业以外的商业网点0.1~1元/平方米·月或10~800元/月、9元/桶、60~100元/吨;
7.其它经营单位或门店2.5元/人·月或10~150元/店·月、0.2~5元/平方米、10~20元/天;
8.客运车辆0.5~1元/座·月;
9.单位自运15~80元/吨;
10.建筑垃圾5~40元/吨或按建房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月;
11.废旧收购店30~90元/店月;
12.粪便清运处理100~250元/平方米或40元/吨、500元/座;
13.红白喜事在街道燃放鞭炮10~300元/次;
14.特种行业0.09元/吨(随水征收);
15.其他垃圾0.77~80元/吨、0.77元/吨(随水征收)。
桂价费〔2008〕429号 授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
七、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设区市(不含市辖县)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26元/月,其他县(市)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25元/月,农村居民主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20元/月,副终端收费标准最高限价统一为5元/月。 桂价费〔2005〕267号、桂价费〔2012〕57号、桂价费〔2017〕53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 广电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八、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桂价费〔2009〕443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自治区级交易平台);授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县级交易平台) 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定价范围为国土资源交易服务、产权交易服务。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
桂价费〔2013〕111号
桂价费〔2016〕33号
桂价费函〔2016〕92号
桂价综〔2018〕25号
九、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桂价费〔2017〕33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十、住房物业管理费
0.5~2.2元/平方米。 桂价格〔2018〕08号 授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定价范围为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
十一、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1.按床位数计收的,1~3.4元/床‧日;
2.按医疗废物产生量计收的:2~5元/公斤或50~1200元/月。
桂价综〔2018〕25号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
1.焚烧处置(含固化、填埋):4元/公斤;
2.物化处置(含固化、填埋):4元/公斤;
3.固化处置(含填埋):2元/公斤。
桂价综〔2018〕25号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
十二、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0.5~0.8元/千瓦时。 桂价费〔2016〕82号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
十三、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运营的边境口岸设备设施使用以及其他重要服务收费*
边贸设施使用费:6~60元/吨;堆场费:1元/吨·天;过磅费1元/吨;仓储费2~2.5元/平方米·天;停车费5~60元/车·天(晚)。 桂价综〔2018〕25号、桂政办发〔2018〕56号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商务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拟修订定价目录后放开。
十四、生猪等牲畜、禽类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
18~70元/头。 桂价综〔2018〕25号 授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拟修订定价目录后放开。
十五、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1.客运代理费:4%~10%;
2.车辆外部清洗费:10~25元/辆·次(自行清洗清洁8~10元/辆·次);
3.车厢内清洁费:3~10元/辆·次(自行清扫 0.9~1元/座·月或20元/车·月);
4.车辆停放费:3~18元/辆或100~360元/辆·月计收;
5.车辆报班例检费:3.5~9元/辆·次;
6.班车误班费:50~100元/辆·次;
7.班车脱班费:200~300元/辆·次;
8.退票费:按票面金额的10~50%计收;
9.旅客站务费:0.3~2元/人·次;
10.客运发班费:按客运运费收取不超过3%~5%;
11.行包运输代理费:10~15%;
12.包车送客进站费:区内包车按30元/辆·次收取;
13.送票费:1~5元;
14.行包变更手续费:按行包运费的10%计收;
15.行包装卸费:1~3元/件·次,单件行包重量超过30千克或行包体积超过0.12立方米的,行包装、卸费各加成50%计收;
16.行包保管费:按每件每10千克每天2~3元计收,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算,每超过10千克的按收费标准累进计收;
17.小件物品寄存费:按每天每件不超过4~5元收取,超过10千克的物品及寄存超过24小时的小件物品寄存费累进计收;
18.旅客车票工本费、路单工本费、结算单:0.05~0.54元/张或5元/车·月收取。
桂价综〔2018〕25号、桂价格〔2016〕38号 授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拟修订定价目录后放开。
十六、公证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桂价费字〔1999〕132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拟修订定价目录后放开
桂价费〔2007〕572号
桂价费〔2013〕95号
十七、部分律师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桂价费〔2013〕41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 司法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拟修订定价目录后放开
十八、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桂价费〔2007〕562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 司法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拟修订定价目录后放开
十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
汽车:90~160元/车次;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42~60元/车次。 桂价综〔2018〕25号 授权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公安、生态环境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拟修订定价目录后放开。
二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
日常维护费:398.4~458.16元/米·年;入廊费:88.75~2969.36元/米。 桂价费〔2016〕19号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文件。拟修订定价目录后放开。
注:
1.标记为“*”的是确定放开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因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或地方定价目录的修订,暂未从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中删除。
2.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19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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