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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马钦州产业园区西交大阳光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章程

2023-03-27 11:37   来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协调指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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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明确本公司组织活动的基本准则,有效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由广西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华互立德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广西中马钦州产业园区西交大阳光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和有效地利用公司资源,使公司股东权益不断增值,不断创造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条  本单位的办学方向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党组织的建设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学校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广西中马钦州产业园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本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支部是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建设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单位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副书记    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本单位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条本单位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心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队伍建设。

第十 本单位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办,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公司名称、住所及经营期限

十四  公司名称:广西中马钦州产业园区西交大阳光高级中学有限公司。

十五  公司住所:广西钦州市中马钦州产业园区中马南四街北面、丹桂路西面;

十六  公司经营期限:长期,以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期限为准。

第四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一)办学形式、办学层次∶ 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历教育

(二)办学规模18个班,每班40人,合计约720

第五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十八 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

认缴情况

名称

证件类型及证件号

住所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

方式

广西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华互立德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91450704MA5MUNGG54

广西中马钦州产业园区中马大街1号公共服务中心A115室

200

100%

货币

合计

200

100%


出资额已于2018年8月2日全部缴纳完毕。

二十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全体股东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一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或由全体股东协商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将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决定有关理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理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  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二十五   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六  公司设事会,理事会由7名事组成,事会成员由股东任命产生,设事长1名,设副事长1名。

理事任期应为三年,并可连选连任。如因理事退休、辞职、疾病、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等造成理事职务空缺,股东应及时选举补充接任人选接替该理事的未尽任期;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事长及各理事应在理事会规定范围内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在任何情况下,未经理事会事先批准,不得使公司承担合同性责任或以公司名义越权行事;

理事应亲自出席或指派代理人出席每次依法召集的事会;

理事对公司有善意和尽职的义务,并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或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每位理事不因其作为公司理事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而承担个人民事责任,公司应对由其理事承担的已发生的此类民事责任对该理事给予补偿。但该等行为违反适用于公司及相关理事的法律时例外。

第二十七理事会的职权及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理事会的议事规则

理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对本条理事会职权中(三)-(十)项内容作出决议,需要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  公司设总经理,由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2名,由股东任命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必要时可以由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 ,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4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持壹份,公司留存壹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壹份。

广西中马钦州产业园区西交大阳光高级中学有限公司

2022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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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机构整合,中马钦州产业园区政务服务平台已合并到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政务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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