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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广演职业学校有限公司章程

2023-03-27 11:42   来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协调指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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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钦州市广演职业学校有限公司的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 钦州市广演职业学校有限公司(简称:钦州市广演职业学校)。

第二条  学校性质:营利性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办学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人文艺术教育为本位”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钦州港片区协调指导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登记审批机关是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局。

第六条  学校地址: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友谊大道和中马北一街交汇处东北侧阳光小学内。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党组织的建设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钦州市广演职业学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直属机关委员会。

第九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支部是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建设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本单位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三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四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心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本单位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支部综合办、支部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举办者:钦州市广演艺术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6MA5QL84T90)。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开办认缴出资额:5000万元;出资者:钦州市广演艺术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40年12月1日。

第十八条  学校办学内容:中等学历教育和培训 。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四人以上组成,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和校园安全各项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完成校长交给的任务,对校长负责。学校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管理干部及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制订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相关条款对教师、学生和其他教育工作者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监事 1 人。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在董事会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学校董事、校长等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法人代表:黄明书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学校接受国家为鼓励民办教育而进行的财政补贴;接受社会各界包括个人为支持学校办学的捐赠。

(二)举办者自筹经费。

(三)按国家政策规定对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相关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训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第三十九条  经费必须用于学校的办学和发展,盈余分红。

第四十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学校的资产与财务进行管理。学校实行财务责任制度。财务部门全面负责学校的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财务清算等。财务部门要定期向校长做出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学校财务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校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董事会的授权管理和运营学校的各类资产。学校各类资产要产权明晰,做到国有资产、捐赠资产、学校办学积累资产、非国有资产、合作办学资产、集体或个人资产等各种资产的性质和产权明晰准确。学校因故停办或合并,其资产处分按有关政策法规进行,任何人未经董事会研究不得擅自处分学校各类资产。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教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4月05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钦州市广演职业学校有限公司

2022年04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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