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有关内容的通知(桂政发〔2021〕32号)》、《关于修改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财税政策兑现操作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1〕6号)要求,对《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及钦州港片区补充政策实施细则》(自贸钦管发〔2020〕2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地方经济贡献”进行重新阐释。
同时,制定政策兑现操作指引(不对外公开印文),作为政策兑现的具体操作手册。
二、制定的依据
1.对“地方经济贡献”的重新定义:鉴于上级文件已修订,实施细则第四条对应修改为“本细则中的‘地方经济贡献’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地方经济发展产生的贡献,包括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就业等,以及综合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值、利润、合同金额等,以相应比例综合测算。”
2.对由钦州市内(含片区红线外)迁入片区红线内企业的奖励考量:2019年8月30日后,由钦州市内(含片区红线外)新迁入片区红线内的企业按原有政策执行,明确不享受自贸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及补充政策。确有需要的,可“一事一议”。涉及实施细则第二条及第二十条。
3.对政策兑现牵头部门的变更调整:鉴于管委已明确政策兑现改由产业服务中心牵头,第二十二条涉及到的政策兑现初审牵头部门做相应变更。
三、主要内容
由于自治区新修订的文件和审计均要求政策兑现不直接与税收挂钩,只能是倒推找出与税收直接关联的税基,按照不同行业、行业企业执行的不同税率综合测算出地方经济贡献。
目前片区按照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及补充政策兑现的企业共有三类:贸易类、现代服务业(包括平台经济)、先进制造业,三类企业的税种及税基如下图所示:
税种 企业税基 类别 |
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印花税 |
贸易类企业 |
利润 |
增加值 |
增加值 |
合同金额 |
现代服务业(包括平台经济) |
利润 |
增加值 |
增加值 |
|
先进制造业 |
利润 |
增加值 |
增加值 |
合同金额 |
以贸易类企业为例,地方经济贡献=利润*系数A(企业所得税)+增加值*系数B(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合同金额*系数C(印花税)。
除以上三类企业外,可按照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及补充政策兑现的其他类企业,待企业达到兑现条件申请兑现时,根据其缴纳的税种对应找出税基进行兑现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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