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2021年7月,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印发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钦州港片区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QFLP)试点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丰富了钦州港片区金融业态的发展形式,并取得了通过QFLP新渠道引进外资的突破。
《暂行办法》执行有效期截止到2023年7月30日,为了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为已在钦州港片区注册成立或日后在钦州港片区注册成立的QFLP管理企业和QFLP基金的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和展业规范,2023年3月至6月期间,钦州港片区管委组织开展《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经以多种形式征求有关单位的修订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二、主要亮点
《试点办法》主要在放宽基金管理人的进入门槛,探索扩大基金投资范围,以及加大扶持力度等方面进行修订完善,主要亮点内容如下:
(一)放宽基金管理人(GP)的进入门槛。鼓励已在境内其它城市注册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内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钦州港片区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其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基金)需投向钦州市范围内的项目,通过放宽GP注册地址要求吸引国内先进地区基金管理企业到片区发起或设立QFLP基金,鼓励投向钦州市范围内项目。
(二)探索扩大QFLP基金投资范围。支持QFLP基金投资于钦州市范围内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平陆运河配套、港产城融合的仓储物流及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在限定范围的前提下支持QFLP基金探索投向仓储物流及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以吸引境外投资者到片区进行投资,满足钦州市内相关项目融资需求。
(三)加大扶持力度。对来自东盟国家且经东盟国家官方机构或民间友好组织推荐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于钦州港片区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明确以“一事一议”方式支持相关东盟投资者开展投资活动,吸引东盟资金到片区投资。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
《试点办法》共分八个部分30条内容:
第一部分 总则(共4条) 明确《试点办法》起草依据和目的、企业组织形式、适用对象等。
第二部分 设立要求(共2条) 明确试点企业的登记要求、出资形式,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期限、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经历、业绩等不另设其他条件。
第三部分 工作架构(共4条) 明确采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机制审议试点企业的推荐资格,明确试点企业申报所需要的材料及办理时限,明确对于只在境外募资不对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做强制性要求。
第四部分 运作经营(共8条) 明确支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业务开展范围以及不得投资的领域,明确重要信息报送和基金解散、清算、注销、退出的要求。
第五部分 扶持政策(共3条) 明确在钦州港片区落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享受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港片区相关扶持政策,明确以“一事一议”支持相关东盟投资者。
第六部分 风险防控(共4条) 明确试点工作的有关部门负责事项以及事中、事后的监管协调机制。
第七部分 组织保障(共2条) 明确建立试点工作的容错纠错机制。
第八部分 附则(共3条) 明确港澳台投资者可参照《试点办法》在钦州港片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明确《试点办法》解释单位及修订后新办法的生效时间及原办法的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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