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1年07月28日 |
标 题: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量需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自贸钦管发〔2021〕33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28日 |
自贸钦管发〔2021〕33号
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量需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片区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量需审批”改革实施办法》已经片区管委会2021年第七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28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量需审批”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全面压缩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以下简称钦州港片区)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环节和办理流程,全力构建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的营商环境,加快低风险项目落地实施,结合钦州港片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量需审批”是指:在钦州港片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在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后,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自主选择钦州港片区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向片区行政审批局申办审批手续,也可直接开展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活动。各相关部门有义务对“量需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管,但不得以项目无审批手续为由干扰项目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钦州港片区范围内的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技术简单、功能单一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详见《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清单》。
第五条 在钦州港片区设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认定小组由行政审批局、经济发展局、工业与高新技术产业局、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社会事务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为审核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产业类型、能源消耗、环境影响、消防应急安全以及项目工程施工等方面是否可控,同时提出项目建设的标准、周边市政管线的布设情况及相关要求。
第六条 认定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企业向行政审批局提出“量需审批”申请,并附上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方案、承诺书及“量需审批”工程清单;
(二)行政审批局就工程建设项目执行“量需审批”可行性征求认定小组部门的意见;
(三)认定小组部门根据主要职责作出明确的认定结论,并提出建设的标准及相关要求,同时附上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的接入点布局图及恢复要求;
(四)行政审批局汇总相关部门的认定结论,统一核算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缴纳的费用,并做出“量需审批”批复,抄送各有关部门。
认定小组中,有部门提出不予执行“量需审批”的认定结论的,视为工程建设项目不满足低风险性要求,行政审批局作出不予执行“量需审批”决定。
第七条 企业提出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量需审批”申请,可以是整个项目的所有建设工程,也可以是项目中的部分建设工程。“量需审批”批复中应载明建设工程的用途、性质及建设规模等。
第三章 各方责任
第八条 已获得工程建设项目“量需审批”的企业,必须增强守法意识,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活动,不得随意变更“量需审批”批复中的性质、用途及建设规模。因项目投资、生产工艺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批复内容的,企业应重新按本实施办法中第六条款的程序,重新申请“量需审批”。
第九条 获得工程建设项目“量需审批”的企业需要市政管线公用设施接入服务的,应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提出需求,无需办理规划施工许可、占路挖掘审批以及占用绿化用地审批等许可手续。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行业规范与技术标准要求,开展管线工程设计和施工,并满足施工安全要求。如施工过程中可能影响到其他管线安全或需迁移树木的,企业应先联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现场核查,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处理并确认后,再行施工。接入公用设施完成后,企业须尽快按要求恢复原貌,并报告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
第十条 片区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获得“量需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抽查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发现企业存在明显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及承诺内容,或不按“量需审批”批复的性质、用途及规模等进行建设,又不履行重新申请的,应责令立即停止实施。对不按批复内容建设的工程,视为违法工程,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及各类诚信管理范围,与全国信用信息系统共享,构建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局及各相关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应积极探索创新,着力构建管理规范、运行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共管机制,深度共享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和执法信息。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局及相关部门应优化审批流程及材料清单,企业因未执行前置审批事项而缺少的审批结果,不作为下一阶段审批事项的必要材料。
第十三条 获得工程建设项目“量需审批”的企业因推进该项目需要,向钦州港片区以外的单位或部门申请其他事项需要提供相关审批结果文件的,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企业提供。
第十四条 获得“量需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由行政审批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根据企业提供的竣工图纸、测绘成果及检测报告等有关材料,结合实际建设情况进行确认,出具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作为不动产权确认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清单
序号 |
建设类型 |
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类型 |
备注 |
1 |
厂房、仓库、储罐、筒仓等设施工程 |
技术简单、功能单一,单栋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跨度<24米,非劳动密集型,生产、使用、储存、装卸、输送非易燃易爆或危险物品的单层厂房、单层仓库、储罐、筒仓等设施工程(包钢结构工程)。 |
项目用地红线内部分 |
2 |
露天堆场 |
不限 | |
3 |
配套工程 |
水、电、气、通讯、消防、环保等供应设施和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的智能化工程。 | |
4 |
其他工程 |
不涉及危险物品的管线及杆线、桩基基础、道路、围墙、门卫、停车设施等工程 | |
5 |
行政办公设施工程 |
技术简单、功能单一,单栋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且地下室不超过一层,高度≤24米的办公、值班及配套用房。 | |
6 |
供水 |
管线长度<150米 |
从市政管线垂直接入项目用地红线部分 |
7 |
雨水、污水 |
管线长度<150米 | |
8 |
供电 |
电压等级为10KV及以下,长度<150米的管线及杆线 | |
9 |
供气 |
管道压力<1.6MPa,长度<150米 | |
10 |
通讯 |
管线长度<150米 |
注:认定小组相关部门对上述工程建设项目的低风险性认定如存在疑议的,应通知行政审批局,由行政审批局牵头召集会商会,必要时可邀请咨询评估机构、行业专家或其他部门共同研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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