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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成文日期:2021年08月04日
标  题: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自贸钦管发〔2021〕36号发布日期:2021年08月04日

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8-04 18:25   来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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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钦管发〔2021〕36号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片区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片区各有关单位: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办法(试行)》已经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4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以下简称钦州港片区)“放管服”改革,创新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体制机制,依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西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是指企业从开办到注销的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相关部门或单位为企业提供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以及社会服务等相关服务活动。

第三条  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以促进产业发展、企业成长和项目建设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营造投资便利、行政高效、服务规范、法治完善的一流营商服务环境。

第四条  钦州港片区产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产业服务中心)负责片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协调管理工作;片区相关部门,中直、区直驻片区相关单位,片区相关平台公司、国有企业、社会企业等服务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相关工作。

第二章  营商环境

第五条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开办、注销便利化。

(一)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优化商事登记服务平台,推行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事项“一窗、一表”同步办理,企业开办0.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银行机构提高线上线下开户便利度,对线上预约并具备条件的企业2个小时内完成开户。

(三)新开办企业免费发放法定名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电子印章。

(四)推行企业注销简易程序,扩大简易注销范围,压缩企业注销办理时间,提供“套餐式”企业注销服务。

第六条  税务、财政等部门加强相关政策宣传指导,落实纳税便利化改革。

(一)发布纳税优惠政策清单,建立政策发布、解读、培训、咨询一体化的政策服务平台,精准提供政策服务。

(二)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加快推进企业“十税合一”等税费综合申报。

(三)完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减少证明材料,简化申报表,推行电子表格申报方式,压缩纳税缴费时间,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

(四)完善“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全面推行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实现其他纳税缴费服务事项100%网上办理。

第七条  财政金融部门牵头,产业服务中心等部门积极配合,加强普惠金融服务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一)支持银行机构在片区设立普惠金融专营服务机构,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提升信贷服务可得性。

(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银担双方合作开展业务创新,积极推广“信保+担保”融资模式。

(三)鼓励金融机构完善企业信贷产品,支持金融机构在片区优化信贷服务模式和流程,为企业提供优质信贷服务。

第八条  优化审批事项办事指南,规范材料技术标准,精简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一般社会投资类项目报建28个工作日完成,政府投资类项目报建 40 个工作日完成。

(一)行政审批部门应当逐步建立与后台职能部门联动的审批机制和网上政务服务大厅,构建“线上联网、线下联动”的审批服务机制,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促进项目审批服务工作系统化、清单化、流程化、标准化。

(二)自然资源和建设部门应当加强“事前指导、事中联办,审管联动”的项目服务工作,做好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土地保障等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服务工作,与行政审批部门协同联动,做好项目后台高效审批服务。

(三)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事前告知、事中监管”要求,推动规划、建设管理执法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生产要素服务企业应精简内部工作流程,压缩内部办理时限,设立报装服务专员制度,提供“一对一”“一站式”集成服务,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上办理。

(一)供水企业2个工作日内完成用水报装办理;无外线工程的办理时间从受理报装申请到通水验收不超过6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的办理时间从受理报装申请到通水验收不超过9个工作日。

(二)供电企业2个工作日内完成用电报装办理;低压接入小微企业、一般低压用户5 个工作日内完成;10kv高压单电源用户接入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组织人社部门牵头,产业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合,健全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促进机制,为企业搭建宣传、招聘等服务平台,帮助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推行和引导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

第十一条  贸易与物流发展部门牵头,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制度,加快现代化港口建设。支持发展保税加工再制造业务,发展委托加工和出境加工新模式,探索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及加工贸易业务。
  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综合管理服务,对主导产业的重点企业实施通关便利监管措施。推行“两步申报”“分送集报”通关模式,缩短通关时间,降低企业运输物流成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非准入东盟商品保税展示。

第十二条  依托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公布事项目录,统一办事流程、材料清单和标准,实现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以及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跨省通办”和不动产登记“全区通办”。

第十三条  社会事务部门牵头,产业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合,对接司法、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公正高效解决合同执行中的纠纷和案件,增强市场主体诉讼获得感与法治体验感。

(一)提高审理新型案件业务水平,有效提升涉电商平台、科技金融、消费金融等新型群体性纠纷案件质效。

(二)完善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提高商事案件的网上立案率,对金融借款合同类商事案件适用网上直接立案。

第十四条  强化市场主体责任,综合执法部门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检查和惩处,落实专利、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严格依法办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第十五条  社会事务部门牵头,产业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合,对接司法、银行、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推动破产程序合法有序高效运行,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促进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

(一)完善破产事务办理工作规范,优化企业破产办理操作指引,明确涉破产信息查询和财产接管、协查、处置等流程,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加强办理破产中逃废债、虚假诉讼的监督和治理。

(二)探索建立破产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平台,降低管理人管理破产案件的成本和费用,建立线上破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破产案件办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将企业破产和退出信息列入可公开查询的企业信用信息。

(三)健全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多部门协调解决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资产处置、工商注销登记等系列与破产相关的困难和问题。

(四)完善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优化破产管理人选定机制,健全破产管理人业务暂停、限制、升降级和除名等配套工作机制。

第三章 项目推进

第十六条  招商服务或其他相关部门向产业服务中心移交的签约落地项目,产业服务中心应当自接收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项目服务专员跟踪服务,并在5个工作日与项目负责人员联系对接,发送入驻企业(项目)跟踪服务函及相关服务资料,建立常态化服务关系。

第十七条  产业服务中心应当自接收项目后15天内,为项目建立全生命周期服务档案。基本档案包括企业注册基本信息,投资项目合同书、企业和项目简介、企业(项目)跟踪服务函等企业及项目情况;后期补充、完善项目推进中涉及的各类审批、许可、备案等文件,以及与项目推进相关的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签约落地钦州港片区的重大项目,产业服务中心应当牵头制定项目推进计划和服务工作专班,形成推进项目建设的强大合力,助推项目早日开工建设、建成投产。

第十九条  建立签约项目履约评价机制,以项目投资合同和钦州港片区管委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建设目标为依据,从组织推动、资金到位、手续完善、工程进度、投产运营等方面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量化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评判优良、引导推进的重要依据。

(一)项目履约评价工作由片区产业服务中心牵头,经济发展局、工业与高新技术产业局、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协调指导局、行政审批局、招商服务中心等部门人员共同组成评价小组,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评价打分。评价结果划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合格)、D级(较差)四个层级。

(二)评价结果为A级、B级、C级的项目,片区管委将分层级在政策、服务等方面给予企业支持鼓励;评价结果为D级的项目,片区管委将责成相关部门对相应责任主体进行约谈,对于严重违反投资合同约定,或是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二十条  建立政策兑现信息化系统平台,对于符合优惠政策规定的项目,企业可通过系统平台提出申请,经过系统平台自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兑现。

产业服务中心应当严格规范政策兑现条件、认定标准和流程,公开兑现渠道。对企业未能履行投资合同或者协议的,相关部门按照投资合同或者协议调整给予的优惠政策,收回已配置的资源要素。

第四章  综合协调

第二十一条  建立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成立由片区管委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的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决策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涉及的重大事项。

产业服务中心负责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综合协调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产业服务中心协调办理下列事项:

(一)企业开办、运营涉及的相关服务事项;

(二)项目投资、建设涉及的相关服务事项;

(三)房屋(厂房、仓储、办公、居住)租赁、人力资源招聘、融资、纳税等相关服务事项;

(四)项目企业提出的其他需要协调服务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产业服务中心应当通过召开企业座谈会、上门走访、电话回访,以及钦州港片区事务管理信息系统等多种线下、线上渠道,发现、收集项目建设或企业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实时掌握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营状况。

第二十四条  产业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将以下事项推送相关部门或机构研究解决:

(一)管委相关会议议定需要落实办理的事项;

(二)产业服务中心在走访、回访企业及日常服务企业工作中,收集整理的企业需要落实办理的事项;

(三)企业提出的其他需要协调办理的事项。

相关职能部门或服务机构收到推送事项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研究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向产业服务中心反馈。

第二十五条  产业服务中心可以就企业或项目涉及协调服务事项,提请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领导小组召开协调会议;也可以接受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委托,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服务机构召开协调会议,协商解决相关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按要求派员参加会议并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无故缺席。

第二十六条  产业服务中心可以就相关协调服务事项,向相关职能部门和服务机构发送服务联系函、服务督办函等函件,督促相关事项办理进度和结果。相关职能部门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在收到函件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帮办代办

第二十七条  产业服务中心设立帮办代办服务站,配备专门帮办代办服务人员,建立帮办代办服务相关制度,为钦州港片区重大建设项目提供帮办代办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帮办代办服务站应为每件帮办代办事项专门分配一名帮办代办人员,作为帮办代办服务的第一责任人,与企业形成一对一服务关系。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帮办代办人员进行调整的,帮办代办服务站应与服务对象进行充分沟通,并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

第二十九条  帮办代办人员应随时与企业保持沟通对接,明确企业需求和项目推进要求,提供一站式服务。帮办代办过程中需要向上级领导或其他主管部门汇报反馈情况的,由帮办代办人员联系汇报。帮办代办事项办理完结后,帮办代办人员应定期走访、掌握动态、跟踪服务。

第六章  评价考核

第三十条  建立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评价机制,产业服务中心配合片区绩效管理工作办公室,从办事程序、材料、态度、质效等方面开展满意度评价内容设计,定期开展服务满意度评价和协作满意度评价。

服务满意度评价主要由企业对产业服务中心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产业服务中心绩效考核;协作满意度评价主要由产业服务中心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相关职能部门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产业服务中心根据片区绩效管理工作办公室反馈的企业评价服务不足方面,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分析,精准落实整改,切实解决企业提出的突出问题。

第七章  投诉问责

第三十二条 建立片区统一的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投诉平台,快速受理企业投诉,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反馈。

第三十三条  产业服务中心会同管委相关部门,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情况属实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片区管委提出处理建议;

(二)投诉情况不属实的,撤销投诉并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在企业和项目服务、综合协调、帮办代办、评价考核等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规定,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情节轻微的,予以考核扣分;情节严重的,予以政务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解释、施行) 本办法由产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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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

    由于机构整合,中马钦州产业园区政务服务平台已合并到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政务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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