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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成文日期:2021年07月20日
标  题: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极简审批办法》及8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发文字号:自贸钦管发〔2021〕31号发布日期:2021年07月20日

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极简审批办法》及8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2021-07-20 18:30   来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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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钦管发〔2021〕31号

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极简审批办法》及8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片区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新修订的《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极简审批办法》及《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实施细则》《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多图并审”实施细则》《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合并审批”实施细则》《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豁免许可”实施细则》《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先建后验”实施细则》《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函证结合”实施细则》《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两验终验”实施细则》《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方案合审”实施细则》已经片区管委会2021年第七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20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极简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以下简称钦州港片区)营商环境,推进钦州港片区建设项目快速落地实施,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遵循“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原则,结合钦州港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在钦州港片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三条  钦州港片区各部门遵循宽进、严管、快办、便民、诚信、公开的原则,精简审批事项及评估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推进审批流程和政务服务标准化,依照各自职能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极简审批相关工作。

第四条  钦州港片区综合服务大厅项目审批窗口统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收件和出件,实现“一个窗口”对外服务, 钦州港片区各有关部门依据部门协作审批方式,保障项目审批窗口“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运转,确保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的便利化、规范化和集成化。

第五条  相关规划和相关评估已能满足审批所需的指标、参数等数据要求的建设项目,简化申请材料,建设单位无需再次提供相关材料,由相应审批部门负责收集采集。对于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数据或资料,相应审批部门不得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但建设单位应予以确认;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数据或材料与建设项目不符的,以建设单位提供的数据或资料为准。

第六条  钦州港片区使用极简审批前,应当依据钦州港片区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以下区域评估基础工作:

(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环境影响评价;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

(五)节能评价;

(六)水土保持评估;

(七)海域使用环境影响评价;

(八)社会稳定评估;

(九)水资源论证;

(十)文物保护评估。

区域评估经批准后,评估成果5年内有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评估有效期内不再对单一项目开展上述评估,区域内落户的项目免费共享评估成果。

对于确需单独编制全部或部分评估事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负责评估。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由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一次性组织专家评审。

第七条  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建立施工图“多图并审”机制,将人防、消防、防雷装置等设计技术审查环节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统一审查,合并出具审查合格意见。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第八条  钦州港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以下审批事项合并办理: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合并审批,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合并审批,将抗震设防的内容纳入工程规划许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合并审批,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合并审批,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由建设单位在施工许可前办理完成。

第九条  钦州港片区范围内,符合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且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建设工程、建(构)筑物及设施、设备工程,可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由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局会同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制定印发。

第十条  钦州港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且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设定的准入条件、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在向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做出承诺后,可开展项目设计和施工,实现“拿地即开工”。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遵照“先建后验”相关程序,全程同步跟踪服务,并在项目竣工后组织联合验收,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予以发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不予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节能评估(立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竣工)、安全生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估等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其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办理完成,其他评估、评价、论证事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完成。

第十二条  对暂未能满足核发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复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相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相应管理部门根据该项目审批推进的实际情况,可向建设单位出具“证明函”或“意见函”,暂时代替正式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复文件。建设单位可凭“证明函”或“意见函”,进入下一阶段的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对主要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但次要条件和次要申请材料欠缺的审批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行政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评估后,可按容缺后补模式执行承诺制审批,颁发相应许可证件。

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并要求申请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

第十四条  联合验收实行“一口受理”和“两验终验”制度。“一口受理”由项目审批窗口统一受理,并组织自然资源和建设、应急管理、社会事务、档案等管理部门开展联合验收。“两验终验”分两个阶段完成全部验收事项:第一阶段为专项验收,由各管理部门同步开展;第二阶段为联合验收,由行政审批部门牵头联合验收。

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和成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第十五条  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加强实施极简审批后成果的推送,完善审批、监管、执法联动平台建设,实现许可信息、监管信息和执法信息的协同联动。

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综合执法部门应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和实施有关风险评估制度,制定有关风险防控预案,及时处置和化解实施极简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和问题。

第十六条  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及相关管理部门实施极简审批,应加强对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的跟踪检查和处理,强化对项目后续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实行先建后验、函证结合、容缺后补等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及相关审批部门在受理或审查时发现存在明显虚假承诺的,可拒绝接受承诺,不予办理有关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及相关管理部门对实行先建后验、函证结合、容缺后补等承诺制的审批事项,作出审批后须定期对建设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例行检查,并加强后续监管。对于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建立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条  通过极简审批方式实施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承诺开展投资运行等相关工作的;

(二)违反相关规划或者擅自改变规划的;

(三)违反施工安全或者工程质量规定的;

(四)其他违法违约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存在不履行承诺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其违法违规信息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并禁止其适用先建后验、函证结合和容缺后补等承诺制规定;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对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土地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财政资金补助补贴、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及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

(一)对依法不再审批的事项实施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的;

(二)对依法不再评估的事项要求实施评估或者变相评估的;

(三)不履行告知职责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行政审批及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了推进和实施极简审批,出现一般性失误且未造成实际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极简审批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多评合一”是指投资项目建设需要开展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节能评价、海域使用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评估、水土保持评估、水资源论证等评估事项,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同时开展相关事项评估报告编制,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以下简称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实行“统一受理、同步评审、集中审批、统一出件”的联合审批模式。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办理流程

审批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统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上述有关事项进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对上述有关事项进行“多评合一”。核准和备案类项目,完成核准和备案后,统一对上述需要评估的事项进行“多评合一”。

(一)项目文本编制。项目单位根据需要,同步进行各项报告文本编制工作,相关公示与报告编制同步开展。部分需要以其他评估事项结论作为依据的,可先期介入,同步开展文本编制。未列入开展评估清单、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部门不得另行设立评估事项。

(二)项目文本受理(1个工作日)。钦州港片区综合服务大厅项目审批窗口(以下简称项目审批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统一受理“多评合一”相关事项报告文本。

(三)评审工作。

1.评审会议筹备。牵头部门负责拟定评审会议方案,方案包括会议内容及评审方式、评审机构、专家及技术人员邀请名单、会议时间及地点、参会主管部门及编制单位名单等。方案送相关部门确定后,由牵头部门委托评审机构负责会议筹备。

2.评审会议召开。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召开评审会议,会议按照“统一勘查现场、同步集中评审”形式进行,分专业逐项进行报告文本审查,按照“先专家、后部门”顺序阐述评审意见。

3.评审意见出具(3个工作日内)。评审会议后,评审机构根据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各专业报告文本的评审意见,并报牵头部门备案。

(四)报告文本修改。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评审意见组织报告编制单位进行报告文本修改。

(五)申请事项审批(4个工作日内)。各部门依据项目建设单位递交的报告文本(修订本或者报批稿)和相关专业评审意见及法定要求提交材料,对相关事项进行并联审批,出具相关评审技术审查意见,法律规定有前置条件的,按规定先后顺序出具。并联审批时间控制在4个工作日内,如需公示、征求意见等特殊情况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结。项目审批窗口汇总各部门的评审技术审查意见,统一出具审查意见书。

三、保障机制

(一)实行一窗对外。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取消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由项目审批窗口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协调组织和监督检查各审批部门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开展审查答复情况,审批结果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二)强化协调督办。建立推动项目“多评合一”集中评审和专项督办制度,由行政审批部门牵头协调各合并审批部门共同协商解决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快推进项目审批。各审批部门要提高对“多评合一”工作的认识,破除部门观念部门限制,切实增强大部门意识、协同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审批服务效率,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三)严格过程监督。加强项目审批工作监督,对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努力实现钦州港片区投资项目审批提速增效。

本细则由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局和自然资源和建设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多评合一”流程图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多图并审”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极简审批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多图并审”是指整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防部门施工图审查环节,将人防、消防、防雷工程等设计技术审查环节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多图并审”适用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以下简称钦州港片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此类项目的人防(不含人防指挥工程)、消防、防雷工程设计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综合审图机构进行统一技术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二)特殊项目。采用特殊消防设计,依法应进行专家评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他类型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继续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人〔2019〕17号)有关要求执行。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部门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建设项目“多图并审”工作。多图并审事项和部门包括: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行政审批部门

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行政审批部门

3

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查

行政审批部门

4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行政审批部门







三、受理窗口   

钦州港片区综合服务大厅项目审批窗口(以下简称项目审批窗口)负责统一接件、材料初审、受理流转,并辅导项目单位申报和完善材料,实现多图并审事项“一窗受理”,同时负责将本阶段的审批结果统一告知项目单位。

四、办理流程

审图要求及办理时限。审图机构应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认真严格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承担技术审查责任。在综合审图机构认定完成前,各相关部门可对现有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结果进行互认。建设单位凭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到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消防、人防设计许可或备案。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一)受理(1个工作日)。在设计院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建设单位将委托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完成后建设单位将有关材料送至项目审批窗口。

(二)审核(5个工作日内)。项目审批窗口受理后,将申请材料交由后台审图业务部门,后台审图业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的复审,并把结果反馈到项目审批窗口。

(三)审批(1个工作日)。接到施工图审核结果后,项目审批窗口即出具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同时项目审批窗口1个工作日内收集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施工审查意见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

(四)审批结果送达(1个工作日,不计入受理审批时限)。

项目审批窗口将审批结果抄告办理下一阶段审批事项的管理部门和牵头审批部门,并一次性告知业主下一阶段的审批办理流程。

(以上受理审批,如有需征求部门意见的情况,被征求部门逾期不答复,视同无意见)

本细则由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局和自然资源和建设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多图并审”流程图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多图并审”流程图

  

附件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1

全套施工图(含设计说明)、施工图审查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2

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或登记备案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3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提供原件备查核验)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4

规划、消防、人防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5

施工图审查意见汇总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6

与审查机构签订的委托审查合同或委托书(含勘察、设计委托书)及审查机构的资质证明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7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8

勘察成果文件审查备案证明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9

工程项目为超限高层建筑时,需提供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10

消防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1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提供原件备查核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12

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和设计人员的身份证、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13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14

总规划平面图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15

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技术参数说明书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16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易地建设)施工审查表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17

具有人防工程审图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含各专业)、施工图审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18

经具有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建筑、结构、暖通、水电等全套施工图纸)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19

经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设计方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20

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时相关委托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合并审批”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极简审批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合并审批”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以下简称钦州港片区)国土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及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下,将部分行政审批或许可事项合并办理的管理方式。

本细则适用于钦州港片区范围内投资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审批事项

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合并审批”工作。合并审批事项和适用情形包括:

序号

事 项 名 称

适用情形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适用于涉及使用新增国有存量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工程建设项目。

2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适用于建筑类工程审批。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总面积≤5000㎡、高度不大于24米且地下不超过一层,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低风险建设工程。

4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适用于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民用建筑工程。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合并审批,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合并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合并审批,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合并审批,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受理窗口

钦州港片区综合服务大厅项目审批窗口(以下简称项目审批窗口)负责统一接件、项目赋码、材料初审、受理流转,并辅导建设单位申报和完善材料,实现所有合并审批事项“一窗受理”,同时负责将本阶段审批结果统一告知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

四、审批流程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合并审批,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1.申请(1个工作日)。由建设单位持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项目建设依据等相关材料,向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提出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申请。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予以受理。

2.审查(3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将申请材料转交自然资源和建设部门开展项目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符合供地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用地规模是否合理等方面内容。

3.批准(1个工作日)。对于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和自然资源和建设部门合并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合并审批,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1.申请(1个工作日)。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建筑设计方案及地勘报告等相关材料,向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含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申请。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予以受理。

2.审查(3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材料后,行政审批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建设部门,主要审查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抗震设防等级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内容。

3.批准(1个工作日)。对于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合并审批,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1.申请(1个工作日)。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建筑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等相关材料,向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合并审批申请。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予以受理。

2.审查(3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材料后,行政审批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建设部门,主要审查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施工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施工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等方面内容。

3.批准(1个工作日)。对于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和自然资源和建设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建设单位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与人防易地建设许可合并审批,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1.申请(1个工作日)。由建设单位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等相关材料,向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申请。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予以受理。

2.审查(3个工作日内)。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分别将申请材料送交自然资源和建设部门、人防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3.批准(1个工作日)。对于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建设部门、人防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建设单位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细则由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局和自然资源和建设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合并审批”实施流程图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豁免许可”备案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极简审批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豁免许可”是指已通过总体方案审批及完善审批手续的投资项目类、符合规划的市政设施类和通过设计方案审查的公共配套类永久性工程和部分临时性工程可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以下简称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详见附件)。对于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或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点多面广、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小型建设项目工程,可豁免办理施工许可证。对于取得豁免工程规划许可或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免于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审批。

取得“豁免许可”备案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但因申报项目建设资金需要或完善明确其他权属关系需要,建设单位也可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一般程序向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本细则适用于钦州港片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审批事项涉及部门

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和建设部门配合,负责统筹协调“豁免许可”备案及清单的公布。

三、受理窗口

钦州港片区综合服务大厅项目审批窗口负责接件,对“豁免许可”事项“一窗受理”,将备案结果统一告知相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

四、办理流程

对于符合“豁免许可”条件的建设项目,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并向项目建设单位核发豁免许可备案证明。

本细则由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局和自然资源和建设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豁免许可”清单

项目

分类

项目性质

限制条件

项目名称

投资项目类工程

已通过总图方案审批

厂区围墙、道路及堆场

给排水、电力、通信、燃气、蒸汽等管线沟渠工程

完善审批手续

除对城市景观有特殊要求外,对现有建筑进行修缮,改造和内部装修的工程,但不涉及面积、高度、层数的增加,也不涉及建筑结构和使用性质的变更

市政设施类工程

符合规划,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

道路及其管线等附属工程的日常管养维修、公交车站(亭)、路灯、绿化、道路指示牌、道路摄像、小型公益广告宣传牌和为衔接已建的地上地下市政管线设施而新增的线路设施工程

在道路用地范围内或沿道路边缘布设

自助图书室、报刊亭、电话亭、雕塑小品、充电桩、垃圾箱、配电箱等设施,以及公厕、垃圾中转站房等建构筑设施工程

公共配套类工程

已经通过设计方案审查

公园内作为休闲游憩的亭、台、廊、榭、桥(涵)、门洞、水池、雕塑小品,以及园中园的院落围墙、公园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简易出入口等类型的工程

城市防护工程

城市公共河堤护岸、海堤护岸的维修加固工程

其他类型工程

城市公共用地范围内

用于建设或安装公共设施工程的塔、杆、架及其基座等建构筑物,以及无独立占地的配电、燃气调压、通讯发射接收等公共设施

场地平整工程

投资项目类工程

不占用公共用地

为完成项目施工而搭建的临时性施工用房、施工工棚、施工围墙等各类建构筑物

公用工程

城市公共用地范围内

为举行大型活动而临时搭建的简易构筑设施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先建后验”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极简审批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先建后验”是指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获得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方案通过后,由建设单位按照钦州港片区相关管理部门设定的准入条件、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书后,自主开展项目设计和施工,各相关管理部门全程同步跟踪服务;项目在完工验收前,办理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在项目竣工后进行联合验收。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以下简称钦州港片区)范围内投资项目的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重要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除外。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审批事项涉及部门

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先建后验”的审批工程,涉及行政审批、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人防等部门。

    受理窗口

钦州港片区综合服务大厅项目审批窗口(简称项目审批窗口)负责统一接件、项目赋码、材料初审、受理流转,并辅导项目单位申报和完善材料,对“先建后验”审批事项“一窗受理”,同时负责将审批结果统一告知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

四、审批流程

“先建后验”分为申请受理、承诺公示、建设监管和验收发证四个阶段,建设单位相关承诺事项应满足相关管理部门要求。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1个工作日)。属于“先建后验”适用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申请条件向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可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全部审批事项进行承诺,也可以选择部分审批事项进行承诺。项目审批窗口统一受理“先建后验”申请材料。

2.受理(5个工作日内)。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受理后出具“先建后验”项目受理通知书,并根据建设单位承诺事项及提供资料,分别转交给钦州港片区各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预审核,片区各相关部门出具需要建设单位承诺的具体内容。

(二)承诺与公示。

1.承诺(3个工作日内)。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各部门出具的预审核意见和承诺内容,由建设单位对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备案。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将承诺备案情况告知具有承诺事项的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应按时完成所有承诺事项备案,对未承诺的事项,依法履行责任。

2.公示(3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承诺书经审查后,由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工程建设项目《先建后验通知书》。

(三)建设与监管。

1. 建设单位取得《先建后验通知书》后,根据承诺事项、准入条件和相关标准,自主开展项目设计和施工。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完善施工许可、节能、防雷、消防、人防等手续。

2. 对于取得《先建后验通知书》的工程建设项目,视同已发放施工许可证,相关管理部门允许其按照承诺要求开工建设,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承诺内容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管服务,监督项目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施工,指导完善相关手续,并对是否按承诺标准、设计要求开展施工进行监管服务。

(四)验收与发证。

1.建设单位按照承诺内容,在工程完工验收前,完善相关审批手续。项目完成建设后,向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以报告形式提出申请验收,由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6个工作日)。

2.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分别发放竣工验收确认证明文件(3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窗口将竣工验收审批结果抄告办理下一阶段审批事项的牵头审批部门,并一次性告知业主下一阶段的办理流程。

本细则由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局和自然资源和建设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先建后验”流程图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函证结合”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极简审批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函证结合”是指暂不满足办理行政许可或批复条件的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除外),由建设单位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以下简称钦州港片区)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函件暂时替代相应许可,达到尽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的目的。各相关管理部门同步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善相关审批手续。

本细则适用于钦州港片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除外)。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受理窗口

钦州港片区综合服务大厅项目审批窗口(简称项目审批窗口)负责统一接件、项目赋码、材料初审、受理流转,并辅导项目单位申报和完善材料,对所有函证结合事项“一窗受理”,同时负责将本阶段审批结果统一告知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

三、审批事项及牵头部门

工程建设项目“函证结合”的事项及负责牵头统筹协调的部门如下:

序号

事项名称

牵头部门

1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

行政审批部门

2

《同意使用土地证明函》

自然资源和建设部门

3

《建设项目规划意见函》

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建设部门

4

《工程质量安全登记意见函》

行政审批部门

5

《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意见函》

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建设部门









四、办理流程   

(一)简化立项许可。

对暂不满足核发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复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同期督促建设单位加快组织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投标、设计方案编制等项目开工前有关工作。

(二)简化规划许可。

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土地证明函》后,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联合自然资源和建设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意见函》。建设单位依据《建设项目规划意见函》组织开展施工图审查等后续工作。

(三)简化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取得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意见函》、图审机构出具的图纸审查意见和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安全登记意见函》后,在依法确定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联合自然资源和建设部门出具《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意见函》,钦州港片区行业管理部门同步开展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工作。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管理部门在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向建设单位通报人防工程等方面的建设意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向实施“函证结合”的建设单位通报管理要求,并同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完成涉及到的正式许可手续;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督促建设单位加快组织开展项目开工有关工作,协助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完成正式许可手续。

项目审批窗口将审批结果抄告办理下一阶段审批事项的管理部门和牵头审批部门,并一次性告知业主下一阶段的办理流程。

本细则由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局和自然资源和建设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函证结合”实施流程图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两验终验”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极简审批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两验终验”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主要内容,是指分两个阶段完成全部工程竣工验收事项,即第一阶段验收各专业及配套工程,第二阶段进行整体竣工验收。适用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以下简称钦州港片区)内已取得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建市政工程,不包括涉密、特殊工程和国防、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审批事项涉及部门

工程建设项目“两验终验”的事项及负责牵头统筹协调的部门如下:

序号

事项名称

牵头部门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即五方验收)

自然资源和建设局

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自然资源和建设局

3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仅对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气象部门

4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包含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用地核验)

自然资源和建设局

5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人防海防部门

6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自然资源和建设局

7

城建档案验收

自然资源和建设局

三、办理流程

(一)联合验收测绘(“多测合一”)前置。

建设单位申请“两验终验”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对涉及房建市政工程相关竣工测量事项进行联合测绘,统一出具竣工联合测绘报告。联合测绘事项主要包括: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用地核验测量、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测量、绿地率及市政配套核实测量。

(二)第一阶段验收的办理流程(7个工作日内)

1.第一阶段验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用地核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城建档案验收等。

2.建设单位应向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相关专业工程的验收及配套验收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分转到各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各有关部门(单位)验收办理结果第一时间汇总至行政审批部门,由行政审批部门送达建设单位。

(三)第二阶段验收的办理流程(5个工作日内)

1.第二阶段整体竣工验收包括统一办理所有专业工程备案及出具竣工联合验收确认证明。

2.建设单位应向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整体竣工验收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统一组织联合验收。各部门(单位)的验收意见第一时间汇总至行政审批部门,由行政审批部门对所有备案手续完成形式审查后即出具竣工联合验收确认证明并送达建设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实行“一口受理”。一窗对外,打破部门界限,理顺审批事项的接件、送达机制,由项目审批窗口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协调组织和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开展验收、审查、答复等工作,审批结果也由项目审批窗口统一送达建设单位。

(二)强化协调督办。建立推动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和专项督办制度,由行政审批部门牵头协调各部门(单位)共同协商解决“两验终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快推进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审批。各部门(单位)要提高对“两验终验”工作的认识,要破除部门观念局限,切实增强协同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优化审批程序和环节,提高审批服务效率,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本细则由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局和自然资源和建设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两验终验”流程图

注:各部门(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港口、海事)、人防、园林绿化、档案等主管部门和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方案合审”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程建设项目极简审批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多方案合审”是指建设项目涉及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海防、消防、市政管理、文化旅游等部门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同时提出申请,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以下简称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部门统一受理,合并审查,统一出具审查意见。

本细则适用于钦州港片区范围内建筑工程、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审批事项及牵头部门

工程建设项目“多方案合审”的事项及负责牵头统筹协调的部门如下:

序号

事项名称

合审部门

1

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绿色建筑方案审查、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审查

自然资源和建设局

2

人防设计初步审查

人防海防部门

3

居住区绿地及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环卫设施审查

自然资源和建设局

4

文物保护方案审查(在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内)

社会事务局

三、办理流程

(一)统一受理(1个工作日)。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绿色建筑方案、海绵城市设计方案、人防设计、居住区绿地及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环卫设施、文物保护等多方案合审,由钦州港片区综合服务大厅项目审批窗口(以下简称项目审批窗口)负责统一接件、项目赋码、材料初审、受理流转,并由项目审批窗口辅导项目单位申报和完善材料及将本阶段各合审部门的合审意见统一告知项目单位,做到“一窗受理、集中审查、限时办结”。项目审批窗口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应材料推送并出具合审联办函通知给相应合审部门。

(二)合并审查(4个工作日内)。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部门牵头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审,合审部门在合审会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合审意见,并书面回复自然资源和建设部门(逾期未出具合审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如需提交管委会审查的项目,按《中共钦州市委员办公室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指标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及7项重点指标配套文件的通知》(钦办通〔2019〕134号)相关内容执行。

(三)规划方案文本修改(3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按照评审意见组织报告文本修改,无特殊情况的,修改时间控制在3个工作日内(文本修改时间不列入部门审批时限)。报告文本修改完善后,统一在项目审批窗口提交审批。

(四)规划方案审批(3个工作日内)。各审批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修改好的规划方案进行审批并出具审查意见书,由自然资源和建设部门进行汇总制作审查意见书,交由项目审批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发送审查意见书。

四、保障机制

(一)实行一窗对外。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取消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由项目审批窗口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审批结果统一送达建设单位。

(二)强化协调督办。建立推动项目“多方案合审”集中评审和专项督办制度,由自然资源和建设部门牵头与各合审部门约定时间,统一组织会议研究,与各合并审查部门共同协商解决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快推进项目审批,切实增强协同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审批服务效率,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三)严格过程监督。加强项目审批工作监督,对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努力实现投资项目审批提速增效。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多方案合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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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机构整合,中马钦州产业园区政务服务平台已合并到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政务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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