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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成文日期:2021年07月30日
标  题: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自贸钦管发〔2021〕35号发布日期:2021年07月30日

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7-30 22:10   来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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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钦管发〔2021〕35号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片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30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以下简称钦州港片区)建设发展,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规范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境内股权投资业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基金)是指在钦州港片区依法由境外的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参与投资或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基金)。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形式。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钦州港片区依法由境外的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参与投资或设立,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基金)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鼓励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钦州港片区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及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鼓励钦州港片区内有主动管理能力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内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基金)。

第四条 支持和鼓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参与中马“两国双园”升级版建设,根据《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金融创新试点方案》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流动便利化业务,可凭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两国双园”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

    设立要求

第五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表述及主营项目应当包含“股权投资”或“创业投资”字样,经营范围按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规范表述。后续有登记事项变更及注销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六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应以货币形式出资,境外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包括但不限于:(一)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二)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三)因资产交易、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钦州港片区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缴付期限,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经历、业绩等方面不做限制。

    联席会议

第七条  成立钦州港片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钦州港片区管委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钦州港片区财政金融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钦州港片区财政金融局、制度创新局、经济发展局、贸易与物流发展局、行政审批局、产业服务中心、招商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钦州港片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服务工作。其中,中国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银行办理外汇结算及负责本办法所涉跨境人民币、外汇管理事宜,并就有关政策进行答复、解读,协调上级主管部门等工作;钦州港片区产业服务中心负责为企业提供登记代办服务,协助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等审批服务手续。领导小组采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议事机制(以下简称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副组长可依据领导小组组长授权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推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相关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设立和运作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会商联合监管措施等工作。有关金融机构及平台企业可根据联席会议需要列席会议。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钦州港片区财政金融局,办公室主任由钦州港片区财政金融局一名负责人担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副主任,有关工作人员在成员单位抽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召集;受理企业推荐资格申请并组织审定;协调改进和督促相关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推动各成员单位设立专门通道,简化相关流程,打造涵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一站式”服务链条;防范化解相关风险;领导小组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  联席会议实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资格推荐”制度。申请资格所需材料清单详见附件。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召集联席会议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各成员单位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推荐的决定。

推荐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加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工作领导小组”专用章,代表各成员单位均同意推荐。

联席会议的推荐决定不作为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成员单位不同意推荐的,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经研究讨论,可撤销已发出的推荐函。

第十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完成注册登记后,在境内募集资金的,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备案;只在境外募集资金的,不强制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基金备案。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完成上述登记或备案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运作经营

第十一条  支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开展以下业务:

(一)以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二)通过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配股等方式或渠道投资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

(三)投资于可转债(含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行的可转债等);

(四)按规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五)通过市场化债转股等形式投资不良资产;

(六)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二级市场;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  不得投资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和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不得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允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品种除外);不得投资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信托产品、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不得向非被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或清算撤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进行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时,需向银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汇出境外。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散、清算、注销、退出。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汇发〔2018〕17号),允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基金)在取得主体资格证明前,凭借股东主体资格证明、《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开立前期费用账户,支付与该项投资活动相关的费用,对前期费用账户额度及有效期不做限制。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在钦州港片区落户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同时享受内外资相关优惠政策。同时符合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港片区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或由企业自主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

第十七条  对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或其合伙人、股东,自其完成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给予专项奖励。

以上专项奖励适用于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在钦州港片区内注册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所述地方经济贡献指除个人所得税及房地产相关税费以外,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税费(不含具有专门用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利建设基金和因罚没产生的其他收入)中钦州港片区实际分享的部分。

第十八条  在钦州港片区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合同约定的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相关信息公示的,且不含由个人有限合伙人、个人股东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其领取奖励时必须仍为所属企业的在职员工)以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对其在钦州港片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最高可按100%给予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导向,投资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产业。鼓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积极参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西部陆海新通道、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等国家战略,投向钦州港片区重点发展的港航物流、国际贸易、绿色化工、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大数据等产业,鼓励参与“两国双园”国际产能合作。对上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除享受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港片区扶持政策外,对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和奖励。

第二十条  钦州港片区财政金融局积极推动畅通私募股权转让渠道,充分发挥权益类交易场所作用,促进相关机构依法合规地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股权托管、交易和退出提供服务。中国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协调解决私募股权转让过程中遇到的涉及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政策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六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间履行各自职能,加强合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风险防控工作。

第二十二条  钦州港片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跟踪管理,通过信函、电话询问、走访或者向托管银行征询等方式,定期了解企业投资经营、财务状况等信息,会同钦州港片区经济发展局、贸易与物流发展局,中国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事前信用核查、事中分类监管和事后联合奖惩的监管机制,开展联合监管和动态监管。

第二十三条  钦州港片区财政金融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做好金融风险防控工作,防范打击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私募基金等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钦州港片区贸易与物流发展局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可向社会公告,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五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保障,精选人员,结合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服务工作推进建立本单位相应机构、机制、落实人员等,鼓励支持大胆试、大胆闯。

第二十六条  建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推进工作改革创新保障机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正确对待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对在推动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过程中依据联席会议决策决议进行履职的部门和干部,属于按照法律法规正当履职发生客观难以预测工作失误且无相关廉政违法问题的,联席会议应主动介入帮助、指导纠错,并适用“容错纠错”原则。经联席会议报片区管委会批准,可通过适当渠道向具体履职部门、干部的主管部门、所在单位作出书面通报说明,以实际举措积极营造鼓励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切实保护和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钦州港片区财政金融局负责相关业务指导,并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企业需求变化等完善具体操作流程。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前,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本办法。

附件:1.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推荐所需材料清单

2.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推荐申请表

附件1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推荐所需材料清单

一、公司制企业

(一)全体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三)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财务负责人、联络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投资人签字或盖章的住所申报承诺书。

二、合伙制企业

(一)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四)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五)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六)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七)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的住所申报承诺书。

附件2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推荐申请表

企业类型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注册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注册企业经营范围

认缴出资 (币种: )

总额:万元(其中:内资 万元、外资 万元)

实缴出资 (币种: )

(申请年度内拟实缴出资)

总额:万元(其中:内资 万元、外资 万元)

实际控制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高管概况

姓名

职务

专业资质

从业经验及主要业绩

企业全部出资人概况(企业简介、主营业务、认缴出资总额、经营情况等)

企业主要出资人简要财务数据

(币种: )

资产总额

万元

净资产

万元

申请人申明

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以上所填写资料均真实准确,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意见

同意该企业纳入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类企业。

本推荐意见不作为该企业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清单在钦州港片区管委会官方网站公示。

各项申请材料应当用A4纸装订成册(一套),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企业可向钦州港片区综合服务大厅相关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或将材料原件邮寄至钦州港片区财政金融局。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或备案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材料可在钦州港片区综合服务大厅窗口递交或将材料邮寄至钦州港片区财政金融局或发送到钦州港片区财政金融局邮箱(czjrj@qip.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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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提示:

    由于机构整合,中马钦州产业园区政务服务平台已合并到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政务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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