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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成文日期:2021年07月20日
标  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审批监管执法联动协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自贸钦管发〔2021〕29号发布日期:2021年07月21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审批监管执法联动协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7-21 18:00   来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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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钦管发〔2021〕29号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审批监管执法联动协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片区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片区各有关单位: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审批监管执法联动协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20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审批监管执法联动协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建设实施方案》《关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机构设置等事项的通知》《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行政权力事项承接运行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审批监管执法工作衔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结合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以下简称钦州港片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钦州港片区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直、区直、市直派驻钦州港片区有关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坚持制度创新原则,建立健全审批监管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明确行政审批、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责边界,实现审管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部门工作规范,构建科学合理、优质高效的审批监管执法体系,大力推进监管执法“部门联动、综合施治、一次到位”的全新执法机制,最大程度减少交叉监管执法对市场主体造成的干扰。

第二章审批环节

第四条围绕“一个部门管审批”“一枚印章管审批”的目标,按照“三集中”“应进必进”原则,构建集成高效的协作审批工作机制,实现“片区事情片区办”。行政审批局负责行使各层级各机构划转的行政审批职责,事项尚未划转到行政审批局的应急管理、港口管理、不动产登记、生态环保、社保等事项统一进驻大厅受理办理。

第五条行政审批局负责制定并定期动态更新审批件类型清单,行政审批事项按即办件和承诺件实行差异化办理。对于流程简单的即办件,行政审批局即收即审、现场办结。对审批流程比较繁杂的承诺件,按照行政审批局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协作审批方案进行审批,即行政审批局负责前台接件、批件送达,协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现场勘查、技术论证、专家评审、社会听证等相关工作;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行政审批权仍保留在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由行政审批局综合服务大厅窗口统一收件,转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出证后,在大厅窗口出件。

第六条完善行政审批与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执法局的工作衔接机制。行政审批涉及现场勘查或出具专业技术审查意见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局要明确事项受理责任人,原则上协作审批人员为协理局长或业务主管,并在承诺时限内依法作出审核(查)意见。逾期无正当理由且未书面作出解释的,则视为默认或同意审批结果。

第七条行政审批局做好相对集中权力事项承接运行管理工作,并编制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权责清单。行政审批局与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工作对接,主动接受业务指导,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等,争取工作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印发、转发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文件,应转行政审批局会签;召开行政审批相关业务会议或开展培训活动的,应组织行政审批局参加。新增划转审批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的法律法规、工作规范、服务指南和审批流程等内容汇编成册,指导行政审批局办理。

第八条行政审批局在审批事项办结后,应当通过信息化平台或函件等方式将审批信息及时推送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局,为事中事后监管和行政执法提供信息保障。

第三章监管环节

第九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托“互联网+”系统,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构建紧密衔接的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努力实现“片区事片区管”目标。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协调指导、业务培训、日常巡查、法律法规宣传、行业监督管理等职责。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联动监管执法制度,综合执法局及相关部门协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监管,形成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格局。

行业主管部门应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的监管事项,负责对主管的行业进行全覆盖监管,杜绝监管盲区。组织人社局负责劳动监察等领域的行业监督管理;经济发展局负责发展与改革等领域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业与高新技术产业局负责科技、工业、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行业监督管理;财政金融局负责财政、地方金融、国有资产等领域的行业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建设局负责城乡规划、自然资源、市政环保、住房建设等领域的行业监督管理;贸易与物流发展局负责国际国内贸易、商贸物流、口岸等领域对应的行业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等领域的行业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市场监管领域的行业监督管理,协助负责与执法相关的文化市场领域的行业监督管理;社会事务局协助负责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健康、民政、武装、农林水等领域的行业监督管理。

对平台经济、跨境电子商务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主的“四新经济”,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的监管模式。

第十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梳理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编制经济社会事务管理事项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主体、设定依据、监管对象、监管措施、免罚情形等内容,并主动向社会公布,提升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统筹推进承诺即入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以事中事后监管能力的提升,为降低准入门槛创造更大空间。

第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履行监管职责进行制止、处理,需要进行行政执法的,应及时将相关监管材料移交综合执法局处理。

第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作出与行政审批局履行行政许可权、综合执法局履行行政处罚权密切相关的行政决定,应当实时推送行政审批局和综合执法局。

第四章执法环节

第十三条突出“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公开透明、文明执法”理念,实行有效的综合执法。涉及市场监管、市政管理、交通运输、海洋等行业领域,以综合执法局为执法主体,行业主管部门协作配合;涉及劳动监察的专业执法由组织人社局负责;涉及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等方面的专业执法由应急管理局负责;涉及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健康、农林水牧渔等方面的执法,由社会事务局协调市直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各相关部门在机构完备和技术力量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按照“应接尽接”原则,积极争取更多执法权限下放到片区。

第十四条综合执法局依据法定原则和各级部门委托授权的行政权力实施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制定行政执法权力清单,明确执法重点、处罚依据和责任岗位等内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综合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需要行政审批局或行业主管部门给予支持的,行政审批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响应。

第十六条综合执法局应当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和行业主管部门书面移送的举证材料实行进一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涉及举报、投诉事项的,应根据举报、投诉的内容确定办理机关:涉及行政处罚的,由综合执法局办理;涉及行政审批及行政检查、服务管理等事项分别由行政审批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综合执法局作出的与行政审批局履行行政许可权、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及执行情况,应及时录入信息化平台,推送行政审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管委领导牵头的联席会议机制,根据需要召开相关会议,统筹推进审批监管执法联动协作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落实制度保障。推动审批监管执法联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实现信息共享、联动协作、规范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与自治区级、市级对应部门和中直、区直、市直驻片区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制度,在政策制定、工作协调、业务培训、审批监管执法技术力量等方面做好工作衔接,争取更多协作支持。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社局、财政金融局统筹落实人员、经费及设施设备等资源配置,配足配强审批监管执法人员队伍,大力培养“一专多能”人才,支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落实人才技术保障。

第二十二条数字片区建设机构加强信息化支撑,提高审批监管执法联动协作智能化水平。建立健全权威、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诚信系统,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推进工作装备信息化建设,提高网络技术在行政审批、行业监管、综合执法中的应用水平,通过现代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打造“一人多岗、一岗多责”的管理新模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制度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各相关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根据本办法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部门“三定”方案调整或部门职能划转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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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钦管发〔2021〕29号—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审批监管执法联动协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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