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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成文日期:2022年04月22日
标  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产业直接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自贸钦管发〔2022〕17号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7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产业直接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05-17 10:36   来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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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产业直接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22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产业直接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以下简称“片区”)的产业发展,加强产业直接股权投资(以下简称“产业直投”)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产业直投,是指片区管委使用各级各类财政资金,对直投管理机构进行注资并由其市场化自主决策对被投企业开展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委托或授权直投管理机构对被投企业开展中短期股权投资。片区管委对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中短期股权投资主要实行审批制管理。

第三条 产业直投的资金来源于纳入片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等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财政资金中能够实施市场化运作,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原则上都要采取产业直投方式。

第四条 产业直投本着不以盈利为目的,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循环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被投资企业不得将产业直投资金用于从事对外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二章 投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企业可向有关单位申请产业直投。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可向直投管理机构申请;对于中短期股权投资业务,未签约落地的企业可向片区招商服务中心申请,已签约落地的企业可向片区产业服务中心申请。申请产业直投的企业,应在片区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在片区内签约落户产业项目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控股片区内独立法人子企业,具备股权投资条件,原则上应符合片区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要求,具有良好市场前景、较强市场竞争力及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被投资企业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企业拥有优秀、稳定的管理团队,发展思路明确,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权结构清晰,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企业符合国家、自治区、钦州市和钦州港片区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符合《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相关要求。如遇国家、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港片区出台新政策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三)企业前期工作完善,按有关规定履行了备案、核准或审批程序,企业自筹资金达到一定的比例,运营主体不存在撤离投资行为。

(四)预计企业达产后,经济效益好、产品竞争力强、市场潜力大、发展成长性高。

(五)片区管委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直投管理机构

第七条 直投管理机构是产业直投的实施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片区管委申请作为直投管理机构,并按照本办法的原则及相关要求,负责产业直投的经营管理。直投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要求,在获得片区管委同意的前提下,采取合规和相适应的方式执行产业直投,原则上应达到产业直投资金全部投资于被投企业的目的和实质。

第八条 直投管理机构分别对中短期股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分类经营管理,全流程参与投资相关工作,应负责开展投前调查和投资谈判、负责或辅助投资审批决策、投后风险管理、内部审定或提出建议并执行股权退出、投资收益上缴、投资绩效考核等事宜。

第九条 直投管理机构由片区管委选定,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一)片区管委出资成立的国有控股企业或其下属的各级控股子企业。

(二)需设专职管理部门,具备专业投资管理团队和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人力资源(可向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团队成员及外派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专业资质、优势和经验,具有较强的行业分析能力、项目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三)应具有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股权投资管理制度、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四)能够有效执行片区管委促进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五)按照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直投管理机构出现以下的情形,应及时向片区管委报告相关情况,必要时提出建议。

(一)直投管理机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

(二)直投管理机构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三)直投管理机构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四)直投管理机构发生其他有可能使产业直投的市场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直投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片区管委有权撤销其资格或更换直投管理机构:

(一)直投管理机构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直投管理机构营私舞弊,违规操作,不履行委托协议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国有股权投资经营不善或重大损失。

(三)直投管理机构将产业直投资金挪作他用的。

(四)在片区管委开展的直投管理机构绩效考核评价工作中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五)其他必要情形。

第十二条 直投管理机构管理费用的核定、投资收益分配。

(一)对直投管理机构实行产业直投的保值增值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直投管理机构加强对产业直投的管理。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片区管委不承担管理费用,产生的投资收益由直投管理机构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收益上缴。

(三)片区管委根据直投管理机构对中短期股权投资业务的管理表现,向直投管理机构按年度支付管理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全年中短期股权投资加权平均金额的1%,单笔中短期股权投资的管理费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际年度管理费用以片区管委审定为准。

(四)中短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在剔除投资期内发生的年度管理费、弥补了历年中短期股权投资的损失后,形成的年度净投资收益,片区管委可通过多维度考量直投管理机构的中短期股权投资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被投资企业的数量、风险管理水平、工作尽职程度、被投资企业的经营表现、收益收回进度等),安排不超过20%的年度净投资收益作为直投管理机构的奖励。

第四章 长期股权投资

第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于片区管委的年度财政预算,片区管委通过直接出资的方式注入直投管理机构,由直投管理机构对所持长期股权投资资金实施市场化运作和自主管理,承担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责任,投资事项仅需向片区管委备案。

第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决策阶段,除根据内部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外,可视情况聘用第三方咨询机构提供必要的咨询意见以辅助决策。

第十五条 长期股权投资在投后管理阶段,应严格按照内部投资管理规定,对被投企业进行投后管理,必要时可委派专人监督企业经营、协助被投企业发展壮大。

第十六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期限一般无固定期限,由直投管理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根据实际情况择机退出。

原则上应以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方式退出,具体可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桂国资发﹝2018﹞2号)执行。

第五章 中短期股权投资

第十七条 中短期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于片区管委的年度财政预算及上级补助财政资金,片区管委通过书面的方式委托或授权直投管理机构对经批准的企业进行投资,直投管理机构代片区管委履行投资人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中短期股权投资的决策,应经过直投管理机构初审,片区管委的复审、终审和表决,以及拟投资信息的公示阶段,各个环节审查期间均可视情况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提供专业意见以辅助决策。

第十九条 中短期股权投资的投后管理,原则上管理力度不应弱于长期股权投资,片区管委可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 中短期股权投资的单次投资期限优先3年以内,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

中短期股权投资的退出,应本着不追求高额收益、使产业直投资金保值增值为出发点,具体退出机制可由管委委托或授权的有关单位与申请企业开展谈判,并以签订的投资协议相关条款为准。

第六章 收益收缴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直投管理机构应及时上缴国有股权收益,上缴的国有股权收益及中短期股权投资退出本金由片区管委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片区财政金融局拨付直投管理机构的产业直投资金,必须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直投管理机构应在代理银行开设专户,专门用于产业直投资金的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和相关协议办理资金拨付和回收手续。因财务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的,直投管理机构需向片区管委支付赔偿,并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片区管委对直投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审计或专项检查。

第二十四条 产业直投资金纳入财政资金考核评价体系,统一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产业直投资金应及时拨付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2个月仍未支出的,财政部门将收回国库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参考《中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激励干部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中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的通知》(自贸钦发〔2021〕9号)的文件精神,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的产业直投损失,不予追究直投管理机构、片区有关部门的责任:

(一)直投管理机构、片区有关部门按合法程序及规定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投资方案建议,且履行项目实施及监管的有关职责期间没有出现过错,因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损失的。

(二)被投资企业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重大经营困难等变故,致使所承担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的。

第二十七条 产业直投在退出时发生亏损,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实行投资收益补偿当期投资亏损机制。若因明显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过失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片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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