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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文日期:2024年10月22日
标  题: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履诺事中事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中马园发〔2024〕16号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2日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履诺事中事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10-22 11:10   来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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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园区各有关单位: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企业履诺事中事后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41022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企业履诺事中事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加强和规范企业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服务企业智慧体系,完善“智慧园区”功能,促进企业履行承诺,依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创新政策,结合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钦州综合保税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园区)范围内注册或实际开展经营行为的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诺事项,是指在园区范围内,按照诚实守信原则,企业遵照承诺制审批、柔性执法及相关经济行为事项管理要求,向园区职能部门、公共服务机构作出的承诺书、保证书、履责约定等文书形式的事项。

(一)园区职能部门是指在园区范围内具有行政管理、执法、企业服务等职责的部门。

(二)公共服务机构是指卫生、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企业)。

(三)承诺制审批是指依据园区出台的商事登记、极简审批、承诺制审批、容缺审批等改革文件作出的审批行为。

(四)柔性执法是指通过强化服务指导、规范纠正,设置合理的“纠错期”和“过渡期”,运用“先劝后处”、“轻微免处”、“首违警告”的柔性执法行为。

(五)经济行为事项是指企业与园区职能部门、公共服务机构、政府平台企业之间约定的相关经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缴付物业费、水电费、租金等。

第四条职能部门、公共服务机构是企业承诺事项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开展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一)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承诺制审批事项、柔性执法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以及公示等工作,对承诺事项进行事中事后检查核实,认定企业履诺情况,及时处置不履行承诺的企业。

(二)公共服务机构。根据职责,负责与企业以承诺方式办理相关经济行为事项,并对承诺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产业服务中心。负责企业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服务工作,对企业承诺事项进行事中事后跟踪协调,提醒、指导、督促企业履行承诺;协调监管部门开展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联合监管部门对企业履诺信息进行综合应用。

(四)数字化发展管理机构。负责企业明镜系统中企业履诺管理板块的运营、维护、管理、升级更新等工作。

第五条企业明镜系统是承诺事项信息的归集、查询、使用和业务协同管理平台,监管部门通过系统共享承诺事项的档案资料、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

企业明镜系统支持与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服务协同,方便企业查阅、下载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等资料。

第六条监管部门通过企业明镜系统建立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部门受理企业承诺事项后,应将企业承诺书、受理结果等办件档案整理归档,并通过企业明镜系统推送至与该事项相关联的监管部门和产业服务中心。

1.企业承诺期限在5个工作日以内(含5个工作日)的,应在承诺事项受理当日完成事项推送。

2.企业承诺期限在5个工作日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应在承诺事项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事项推送。

3.企业承诺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应在承诺事项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项推送。

(二)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办理企业明镜系统中接收到的企业承诺事项,将事项分发至具体的监管人员。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承诺事项后,及时签收办理。

(三)监管部门在实施企业履诺管理活动中,应根据职责对企业承诺的事项进行监管,对企业的履诺和违诺状况进行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企业的承诺事项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从事准予的相关活动,并将监督检查情况、行政决定等相关文书及时通过企业明镜系统反馈给相关部门。

(四)监管部门依法撤销、变更、办结企业承诺事项的,应将相关文件通过企业明镜系统反馈给承诺事项的监管、服务部门。

第七条监管部门在接收企业承诺时,应告知企业违诺惩戒规定。产业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对承诺事务办理,对企业、监管部门进行提醒、协调和督促。

第八条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履诺的,企业应在承诺期满前,书面向接受承诺的监管部门提出变更承诺或延期履诺。监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对于确属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履诺的,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准予变更承诺或延期履诺决定,延期履诺决定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对于不存在客观原因影响企业按期履诺的,监管部门应当书面回复企业并督促企业按期履诺。

第九条产业服务中心对承诺事项办理进度进行动态监控,发现企业未及时履诺或履诺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组织监管部门开展实地指导、专题研究,分析未能履诺的原因,提出应对措施,纠正企业不符合要求的履诺行为。

第十条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及承诺事项作出企业违诺认定。在作出企业违反承诺认定前,应当书面告知企业拟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企业违反承诺:

(一)在承诺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

(二)作出不实承诺的或者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承诺事项的。

(四)未按承诺缴纳物业费、水电费、租金等费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十一条企业对监管部门拟认定为违诺企业或者列入违诺主体名单决定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书面提出,监管部门7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复。

第十二条按照守诺便利、违诺惩戒、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诺企业进行惩戒。企业被认定违诺的,可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1年内不得以承诺方式办理相关事项。

(二)根据具体情况,可向建立失信黑名单的相关部门推送企业失诺资料。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产业服务中心联合信用管理部门、监管部门,依法建立企业履诺档案,加强信用社会建设,不断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氛围。

通过企业明镜系统对企业信息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对企业进行精准“画像”,相关职能部门在行政许可、政策兑现、奖励等方面实施守诺联合激励和失诺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履诺企业有分立合并情形的按照以下原则对企业履诺责任进行确定并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一)企业发生分立,存续的企业承继原企业主要权利义务的,存续的企业适用原企业承诺结果,其余新设的企业不适用原企业承诺结果。

(二)企业发生分立,原企业解散的,新设企业不适用原承诺结果。

(三)企业发生合并的,存续企业适用原企业承诺结果。

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等对本办法涉及内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行政审批局、产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联文件:

    提示:

    由于机构整合,中马钦州产业园区政务服务平台已合并到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政务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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