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5年12月03日 |
| 标 题: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钦州石化产业园封闭化管理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中马园发〔2025〕14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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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钦州石化产业园封闭化管理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2025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钦州石化产业园封闭化管理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员和车辆进出钦州石化产业园管理,减少违规行为,提高钦州石化产业园安全风险防范能力,确保钦州石化产业园封闭化管理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应急〔2023〕123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石化产业园封闭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钦政办规〔2024〕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钦州石化产业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钦州石化产业园封闭化管理区域内所有企业、人员和车辆及其所属企业或单位的管理,具体封闭化管理区域以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是指钦州石化产业园封闭化管理区域内所有企业、所有进入钦州石化产业园封闭化管理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工程车辆、非机动车辆等)及其所属企业或单位。
失信行为是指信用主体在钦州石化产业园封闭化管理区域内不遵守管理规定或者存在违法的行为。
第四条钦州石化产业园运营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开展信用主体失信行为采集、认定、惩戒以及信用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及驻园区机构对运营管理公司进行指导与监督,结合各自职责和权限,对信用主体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管理并定期公布联合惩戒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管理实行积分制,建立信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符合守信奖励行为进行信用分奖励,对失信行为进行信用分扣分处理。
第二章 守信奖励
第七条协助成功处理钦州石化产业园内交通、安全突发事件或主动举报其他车辆在钦州石化产业园内严重违规行为且情况属实的,每次可奖励信用积分3到6分,奖励的信用积分可以抵消被扣的信用积分。
第三章失信行为
第八条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一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3分、6分、12分。
第九条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一次扣3分:
(一)车辆未在停车位或停车场停放的,包括且不限于停放在公共道路、公共管廊界区、人行通道、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无障碍设施区域等公共区域的;
(二)在钦州石化产业园公共区域施工、维修作业未向运营管理公司报备的;
(三)人员或车辆进入钦州石化产业园后未按规定使用定位卡的;
(四)货物运输车辆在钦州石化产业园运输途中发生物料滴漏或洒落,且驾驶人员或押运人员未采取必要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的;
(五)不服从卡口现场工作人员调度指令,堵塞、影响卡口通行和道路通行的;
(六)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钦州石化产业园内不按专用车道行驶的;
(七)故意损坏钦州石化产业园公共财产,但能按要求及时赔偿或修复的;
(八)非机动车或行人从机动车道进出钦州石化产业园或逆行的;
(九)企业或单位未按规定认真核对进入钦州石化产业园的车辆、人员、货物信息,违规通过申请的;
(十)企业或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审批预约本企业或单位车辆和人员的入园申请,且超过1天未作出审批结果的;
(十一)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第十条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一次扣6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预约或报备手续,擅自闯入钦州石化产业园封闭化管理区域,但未造成影响的;
(二)已预约车辆搭乘未预约报备人员进入钦州石化产业园的(包括采用中巴车等通行车辆搭载员工上下班时搭载未预约报备外来人员的,每个未预约报备外来人员扣6分);
(三)使用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或超过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货物的;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超过钦州石化产业园道路限速规定速度10%以上行驶的;
(五)人员或车辆进入钦州石化产业园后故意关掉定位功能,或者故意转移定位卡造成人员和车辆真实定位不准的;
(六)临时来访人员和车辆离开钦州石化产业园时未按规定归还定位卡的;
(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规进入钦州石化产业园限制通行区域的;
(八)造成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发生着火、侧翻等严重后果的;
(九)损坏钦州石化产业园设备设施,能进行赔偿或修复,但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十)企业或单位为无关人员、车辆违规办理入园手续的;
(十一)其他较重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一次扣12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预约或报备手续,擅自闯入钦州石化产业园封闭化管理区域,造成封闭化管理设备设施损坏或交通事故的;
(二)在钦州石化产业园内存在偷盗、非法侵占、交易、转移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或者倾倒、排放、处置危险化学品残液的;
(三)造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泄漏、着火、爆炸等严重后果的;
(四)辱骂或殴打钦州石化产业园封闭化管理工作人员的;
(五)损坏钦州石化产业园设备设施,拒绝赔偿和修复的;
(六)在钦州石化产业园内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
(七)未如实登记预约信息或冒用他人身份、套用其他车辆牌照进入钦州石化产业园的;
(八)进入钦州石化产业园后发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九)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章 失信惩戒
第十二条对于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采取信用提醒、诚信约谈、警告、通报及限制进入钦州石化产业园等方式,督促信用主体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进入钦州石化产业园的人员或车辆的信用积分抵消后累计被扣达9分时,一周内限制其进入钦州石化产业园封闭化管理区域并通知其所属企业或单位。
第十四条对于多次违规、整改不力、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积分抵消后累计被扣达12分的人员或车辆,纳入《钦州石化产业园封闭化管理严重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开并通知其所属企业或单位。自公开之日起,一个月内限制其进入钦州石化产业园封闭化管理区域。
第十五条人员和车辆失信行为扣分,同步纳入其所属企业或单位以及负责审批其进入钦州石化产业园的目标企业(以下统称单位)的信用积分扣分,单位扣分分值按人员和车辆失信行为扣分分值的三分之一计算。
单位信用积分累计被扣高于24分(含24分)时,由园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予以警告,督促其加强管理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
单位信用积分累计被扣高于36分(含36分)时,由园区管委会予以约谈和通报,督促其加强管理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
单位信用积分抵消后累计被扣高于48分(含48分)时,暂停1周其对相关人员和车辆预约进入钦州石化产业园的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同步从其规定,本办法规定的失信惩戒不影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
第十七条 惩戒信息由运营管理公司以短信形式推送至相关责任人和单位。扣分详情可通过钦州石化产业园封闭管理小程序或者携带相关证件到石化园区服务中心查询。
第五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信用主体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运营管理公司书面提交异议申请,运营管理公司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失信行为进行核实并回复。经核实,发现确实有误的,予以撤销或纠正。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第十九条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对其失信行为进行整改,整改合格且惩戒期满后清除失信行为扣分的情形。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期间,不影响其公开与处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加强对信用主体管理,督促相关信用主体及时进行信用修复,并对相关信用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出具保证函。
第二十一条信用修复由信用主体向运营管理公司书面提交申请,同时应提交单位保证函,运营管理公司负责对信用主体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整改情况复核及信用修复。
第二十二条信用主体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能够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可清除失信行为扣分。被纳入《钦州石化产业园封闭化管理严重失信名单》的,在清除所有失信行为扣分后,自动移出《钦州石化产业园封闭化管理严重失信名单》。
第二十三条人员和车辆信用修复后,同步清除单位的信用积分扣分。
第二十四条 确因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情况下的违规行为不纳入失信行为,不进行信用分扣分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信用积分记分周期为1年,失信行为扣分满1年后自动清零。
第二十六条 被纳入《钦州石化产业园封闭化管理严重失信名单》的信用主体一直未进行信用修复的,直至失信行为扣分清零后,自动移出《钦州石化产业园封闭化管理严重失信名单》,方可再进入钦州石化产业园封闭化管理区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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