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适用范围】。提出办法所适用的产业用房是指在钦州港片区内,由国有控股平台公司统一规划、在片区集中建设的产业用房,包括生产用房、仓储用房和配套用房(办公楼、研发楼等,不含住宿、写字楼)。企业自建自用的标准厂房、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商业用房不在本办法范畴。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包括管委对国有控股平台公司产业用房运营工作的统一领导、利益兼顾原则、费用分担原则。
第三部分【租金指导价标准】。综合招商需要、成本造价和周边产业用房价格,对片区产业用房租金指导价格进行了框定。针对平台公司反应比较强烈的自主定价诉求,办法提出鼓励对平台公司自有物业自主招商,同样享受现行的相关补助政策,但如定价超出了办法的标准,不得享受管委租金补助。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包括对企业入驻后的考核、协议终止的条件,明确产业用房租金补助由产业服务中心列入片区部门年度预算,以及管委相关部门承担的职责。为进一步解决前期个别企业长期拖欠租金的问题,提出管委给予产业用房租金补助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
第五章【其他】。说明办法有效期和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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