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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成文日期:2025年07月30日
标  题: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中马园发〔2025〕8号发布日期:2025年08月04日

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08-04 17:11   来源: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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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化工行业科技创新,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环节“断链”问题,规范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条例》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采取先行先试改革试点,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是指化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实验室研究成功后、规模化量产前,为验证工艺的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探索解决工业化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试验活动。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为化工中试项目提供公共场地和条件,进行一定规模验证性生产的科研性生产组织场所,包括技术和检测共享平台、小规模生产厂房(场地)、公用水电气设施、环保集中处理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项目(以下简称中试项目)是指为开展化工中试而建设的工艺过程装置,包括必要的建(构)筑物、工艺操作单元、水电气分配系统、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环保治理等设施。

第三条中试基地、中试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技术先进、风险可控、符合产业发展需求、资源要素合理利用的原则。

中试的产品、技术和装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能够为产业发展提供新思路、新技术、新产品,推动化工产品创新,助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中试项目优先就地产业化。

第四条  园区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局、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局、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中试基地管理

第五条中试基地须在钦州石化产业园内建设,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定位。新建、改建、扩建中试基地经园区行政审批局立项备案。

第六条  中试基地应当由独立法人单位或科研机构实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并足额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基地内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满足国家对学历和专业技能的相应要求。

第七条  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八条  中试基地总平面布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及卫生防护距离等应符合《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建设导则》(GB/T44710-2024)等国家安全生产、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中试基地内中试项目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同类项目间的防火间距进行规划设计。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第九条中试基地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中试基地安全管理、生态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组建管理团队、建立全员安全责任制、生态环境责任制,与中试项目试验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生态环境责任主体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环保责任。

第十条  中试基地内水电气热供应、污染防治、应急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配备、应急预案管理及演练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满足基地内中试项目需要,保障基地内中试项目安全环保运行,或者委托园区相关企业进行保障。

中试基地应当配套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危废收集设施、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火灾报警系统、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等,且仓储设施不得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十一条  鼓励中试基地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合作,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外提供中试服务。

第三章  中试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钦州石化产业园内的化工企业在内部建设的化工中试项目,参照化工生产项目进行管理,但不得利用在役生产装置开展中试活动。

第十三条  在中试基地内建设的中试项目,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项目备案。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应当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项目备案申请。

(二)环境保护。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排污许可,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三)安全生产。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并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安评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评审论证结果向园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同类工艺的项目,若变更工艺指标、原辅料及产品种类、规模的,直接向园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运行审查。中试项目运行前,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应当完成相关专项验收并编制中试项目试验方案,自行组织专家开展试验方案评审,并对现场安全、环保等生产条件进行确认,不具备试验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不得投入使用。如有工艺、设备的重大改变,导致反应工艺危险度提高或者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报备,必要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中试项目应当在安全预评价之前进行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反应工艺危险度不得高于3级;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五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应当进行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对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经评估不涉及重点危险化工工艺且反应工艺危险度为1级的中试项目、卡脖子及高精尖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实行特殊管理。

第十五条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应当对从事化工中试的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涉及从事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养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试验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或者委托中试基地进行应急处置保障。

第十六条 原则上单个中试项目自建成投入运行周期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下可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续,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中试项目因运行期满等原因停止运行的,中试基地运营单位和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应当对相关中试设施予以拆除或封存停用,并将有关情况报原审批部门。

利用原有中试装置转为工业化生产的,应当按照工业化生产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利用原有中试装置改造建设新的中试项目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中试项目所用的原辅料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范进行采购和储存。中试项目生产的化工产品,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内的,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可向园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内的,向园区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报备产品销售去向,实行“点对点”销售,确保销售渠道可追溯。

第十九条  涉及监控化学品的,中试项目试验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规范做好审批、备案、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及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情况报备工作。

第二十条  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应当履行中试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中试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关标准或要求,园区相关部门对中试产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钦州石化产业园内化工中试基地和化工中试项目建设,不适用于实验室研究和工业化生产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中试基地运营单位和中试项目试验单位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管理制度缺失或不执行管理制度出现较大事故的撤销备案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允许试错、宽容失误的机制。各单位在进行改革创新探索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法律、法规的,对单位和个人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园区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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