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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成文日期:2022年03月29日
标  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工作督办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自贸钦管发〔2022〕12号发布日期:2022年03月30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工作督办制度的通知

2022-03-30 18:30   来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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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区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片区各有关单位: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工作督办制度》已经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29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

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工作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以下简称片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工作职责,贯彻落实企业服务相关工作部署,保障企业服务的各项任务及时、高效、顺利完成,进一步提升片区营商环境,根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片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工作督办以“围绕重点,注重实效,强化考核,激励共进”为原则,确保服务企业和项目的相关工作部署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第三条 片区产业服务中心是片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工作的督办部门,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督办事项的业务联系,建立、汇总督办事项台账。

(二)负责督办事项的交办、督办、催办;起草、呈报、印发督办通报。

(三)负责协调、处理督办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协助承办单位解决跨部门协调的困难和问题。

(四)根据事项督办需求,牵头成立以产业服务中心、管委办公室、组织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工作督办专班。

第四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承担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相关工作的片区职能部门、派驻机构、平台公司、公共服务、社会服务等单位或机构,是片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工作的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分主办部门、协办部门,主办部门对承办事项负主要责任,协办部门对承办事项负次要责任。如因协办单位不配合或配合不力导致事项未按时完成或严重影响完成质量的,由协办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一)主办部门负责牵头办理督办事项,研究工作事项内容及相关文件要求,做好事项部署、协调、指导、督促等;根据需要制定方案、召开部署会议、协调会议,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二)协办部门负责根据督办任务及主办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和办理时限,充分发挥本单位职能,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第五条 片区产业服务中心依据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工作的相关要求,对片区企业或项目涉及的下列工作事项进行督办:

(一)上级领导及管委会领导对企业(项目)服务的重要批示、指示类事项。

(二)管委主任办公会、专题会、月度例会等重要会议议定的企业(项目)服务工作事项。

(三)上级部门、管委会印发的各类文件中,涉及企业(项目)服务的工作部署事项。

(四)企业全生命周期内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包含企业开办、注销、破产事项,企业金融服务事项,项目报建审批事项,贸易通关便利化事项等。

(五)企业提出的需要协调办理的事项,包含企业用工服务事项,合同履行事项,项目建设、生产的要素配套建设及办理事项等。

(六)片区产业服务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服务企业工作中,收集整理的企业或项目需要落实办理的事项。

(七)服务企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根据事项督办需要,可以采取发送督办函件、通知催办、电话督办、现场检查、书面报告以及与承办单位相关责任人商谈等方式进行跟踪督办。

第七条 事项督办程序包括以下五个环节:

(一)立项。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款所规定需要落实办理的事项,直接列入督办事项台账;第(四)至第(七)款所规定的办理事项,由产业服务中心向片区管委提出督办建议,明确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以及督办要求、期限等内容,报经管委同意后,列入督办事项台账。

(二)交办。督办事项获得管委领导批示同意后,产业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督办函送达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对交办事项有异议的,应于收到通知单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产业服务中心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异议的,直接进入承办程序。

(三)承办。承办部门接到督办函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签,研究提出目标与要求、任务与举措,明确事项负责人、经办人。

1. 凡纳入督办的事项,承办单位必须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要求办理落实。法律法规有明确时限规定或文件、会议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没有相关时限规定、要求的,原则上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由产业服务中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并结合办理事项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2. 对于特殊事项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确需延长时限的,事项承办单位须在办结时限到期前,向管委提出延期办理申请,经管委领导批示后,向产业服务中心反馈批复意见。对同意延期办结的事项,按延期办理时限督办;对不同意延期办结的事项,按原规定时限督办。

3. 对于暂不能解决或存在法律、法规、政策等制度障碍而无法解决的事项,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管委领导说明情况,办理事项销号审批;在取得管委领导批示后,及时向产业服务中心反馈批复意见并办理事项销号。

(四)反馈。承办单位应按照督办函及督办相关要求,及时向片区产业服务中心反馈事项办理进展等相关情况。

(五)办结。督办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结情况向片区产业服务中心反馈,办理督办事项销号。

第八条 督办事项相关工作任务办结后,由产业服务中心负责对承办部门的任务办理结果进行质效评价,片区督查部门负责对产业服务中心牵头的任务办理结果进行质效评价。评价结果分落实好、落实较好、基本落实、落实不力4个等级。标准如下:

(一)落实好。承办单位能积极主动落实承办事项,提前或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且受到上级部门、政府及片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

(二)落实较好。承办单位能积极主动落实承办事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在落实承办事项中表现较好、取得较好工作成效,且提前3天以上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基本落实。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基本完成承办事项,或因客观原因、条件等未能按要求全面完成承办工作,所作解释说明经相关程序确认或管委领导批准认同的。

(四)落实不力。承办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承办事项,且无正当理由,经催办后仍未办理或办理不力的。

第九条 产业服务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及工作部署,定期编制督办通报,按程序报批后进行公布。

第十条 第三方绩效评估团队根据督查部门、产业服务中心编制的督办报告,对于督办的任务逾期完成的每次扣减片区相关部门、责任人当月绩效0.5分,逾期未完成的每次扣减相关部门、责任人当月绩效1分(如片区4个加减分办法有修订,则依据该办法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在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工作督办中,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规定,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情节轻微的,予以考核扣分;情节严重的,予以政务处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产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 钦州港片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督办事项立项审批表.docx

附件2:钦州港片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督办事项通知单.docx

附件3 钦州港片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督办事项催办通知单及回执.docx

附件4 钦州港片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督办事项延期审批表.docx

附件5 钦州港片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督办事项销号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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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钦管发〔2022〕12号—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工作督办制度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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